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西省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数字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实施期限届满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量力而行、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具体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绩效目标,具体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经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纳入统一数字底座的云、网、数、端、安等系统运维保障及具有公共事务属性的系统运维保障。主要包括:
(一)支持数字化项目建设
1.当年经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数字化项目。
2.以前年度经审定且仍需继续实施的省级数字化项目。
(二)支持纳入统一数字底座的云、网、数、端、安等系统运维保障。纳入统一数字底座的云、网、数、端、安等系统,具体包含:数字基座支撑项目、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共性应用、统一业务端口、安全运营管理平台等。
(三)具有公共事务属性的系统运维保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按照重要性、紧迫性原则,根据项目立项审批、财政评审及项目进度情况等统筹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按赣府厅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立项审批、财政投资评审等情况,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在优先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前提下,提出专项资金分年度申请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预算编报,合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审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一)项目建设周期在当年可以完成的,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情况安排资金。
(二)项目建设周期跨年度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虚拟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对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的资金,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对年中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对接,另行下达指标文件给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原则上6月30日前下达完毕。超过6月30日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以下内容:
(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省级数字化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咨询设计、软硬件采购、定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测试验收、网络安全等保测评、工程监理、配套环境建设及项目管理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二)项目质保期外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机房环境维护、软件维护、硬件维保、网络安全等保测评、商用密码改造、资源租赁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楼堂馆所建设、购置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数字化项目建设及运维保障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结转结余、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重点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项目绩效目标表
| 附 | |||||||
| 项目绩效目标表 | |||||||
| ( 年度) | |||||||
| 项目名称 | |||||||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
| 项目资金(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
| 其中:财政拨款 | |||||||
| 其他资金 | |||||||
| 年度绩效目标 | |||||||
| 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硬件设备采购采购成本 | ≤**万元 | ||||
| 经济成本指标 | 软件产品采购成本 | ≤**万元 | |||||
| 经济成本指标 | 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 ≤**万元 |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硬件设备采购数量 | =**台/套 | ||||
| 软件产品采购数量 | =**台/套 | ||||||
| 质量指标 | 硬件设备验收合格率 | =100% | |||||
| 软件产品验收合格率 | =100% | ||||||
| 时效指标 | 硬件设备采购及时率 | =100% | |||||
| 软件产品采购及时率 | =100%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软硬件产品正常运转率 | =100%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5% | ||||
《江西省省级数字政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