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要求,“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倍标准核定。据此,拟定《关于中心城区“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主要制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实施区域、加价标准、加价周期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四、加价标准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用水,用水价格按高于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执行。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椎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具体基本水价执行标准如附表所示。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在其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执行差异化加价政策,“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基本水价按照在3.1倍定额(计划)水价执行。
附表:中心城区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基本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 目 | 一般用户基本水价 | “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 基本水价 |
工业(普通经营)用水 | 1.73 | 5.363 |
特殊经营 | 3.57 | 11.067 |
西郊水厂 | 1.13 | 3.503 |
注:差别化水价只针对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五、有关事项
(一)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12个月)执行。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当年中心城区“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名单及时函告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有关供水单位自次月起收取加价水费。
(三)其他区县、功能区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差别化水价政策。
六、执行时间
(一)《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7号)同时废止。
(二)已依据《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7号)实行加价的,仍按原加价周期和原加价标准施行。原加价周期结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