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工业污染地块“附条件出让”安全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5年12月31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工业污染地块“附条件出让”安全利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贵港市工业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明确土地受让方的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土壤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附条件出让”模式,明确受让方承担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方案编制与实施、效果评估的主体责任和费用,在确保污染管控或治理达标前提下,缩短开发周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贵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保留工业用途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污染地块。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决策机制。
建立工业污染地块附条件出让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和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等为固定成员单位。对意向出让工业污染地块的污染状况、风险等级进行联合研判,依法依规审定“是否允许带污染出让”,明确地块出让的核心前提条件;结合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会商确定地块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具体标准、完成周期及合理费用区间,形成可落地的出让约束要求;审议污染地块的规划收储供应意见,对出让方案中涉及的污染管控修复、责任划分等核心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修改完善建议;针对供地申请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地块出让的关键要求与监管要点,作为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出让方案的合法附件;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在地块调查、评估、出让等环节的工作衔接,解决前期准备阶段的跨部门协作问题,保障流程顺畅。
(二)前期准备。
1.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业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更新工业污染地块清单并共享至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
2.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和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意向出让的工业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所需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3.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组织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审查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目标要求等材料,以及后续经联审小组讨论通过的污染地块的规划收储供应意见等材料,一并移交给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和监管的依据。
4.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和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在组织供地前向联审小组提出申请,联审小组对“是否允许带污染出让、出让条件、风险管控或修复周期、费用区间”进行会商,形成书面意见后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方案的附件。
5.市自然资源局应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及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联审小组对地块的管控要求等资料一并移交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由其同步发布出让公告。
(三)土地出让。
1.竞买申请。意向竞买方须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已充分知晓该地块的污染状况并自愿承担后续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全部责任和费用。
2.签订合同。受让方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须载明:
(1)出让方案中明确的出让条件。
(2)地块必须达到经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所确定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目标。
(3)受让方违反前款任一规定的,市自然资源局可单方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另行追偿。
(4)其他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四)管控修复与建设。
1.受让方应将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2.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程可与后续开发建设项目地面以下部分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受让方须按合同及实施方案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每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随机采样监测。
4.建设过程发现新污染的,受让方应当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现场核查,对存在即时健康风险或环境扩散风险的,立即联合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法作出是否暂停施工等应急管控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执行。
(五)竣工验收与后续管理。
1.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对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2.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持评审通过的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情况及后期管理要求作为不动产权交易的附件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和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工业污染地块“附条件出让”工作;建立统一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出让公告等关键信息的共享内容与时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附条件出让”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统筹推进联合监管机制落地,调度各部门对地块管控修复实施、建设进度、责任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优化“附条件出让”政策流程,研究完善配套制度与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监管问责。
1.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治理措施落实、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实行联合检查、会审,形成监管合力。
2.对受让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等行为,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其他部门广泛宣传工业污染地块“附条件出让”安全利用的政策法规、工作流程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和支持。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桂平市、平南县行政区域内保留工业用途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污染地块,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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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办规〔2025〕10号.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