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3号),本决定自2026年4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