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工作,我们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日照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低速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全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山东省无人驾驶试点工作方案(2025—2027年)》(鲁发改工业〔2025〕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相关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相关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 在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第五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成日照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等相关事宜。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速无人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程序;积极稳妥划定试点区域、路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低速无人车运营服务管理工作,明确运营资质、车辆和人员要求、运营服务规范等,加快推进商业化运营。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邮政快递领域城市末端无人车配送试点,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快递企业开展无人配送业务。

发展改革、网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主体提出的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提供决策参考。联席工作小组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低速无人车实施总量控制。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在本地设立管理后台;

(三)具备低速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四)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

(六)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运行全过程人员值守,能随时接受指令,及时人工接管,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七)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安全员与低速无人车1:20配备安全员,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八)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九)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十)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一)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小组需求,建立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快速联系机制,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建立安全员网格化制度,具备10分钟内抵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二)持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驾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四)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低速无人车操作规程、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五)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无人车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六)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信息须向低速无人车运行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低速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低速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低速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在日照市开展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安全员、低速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低速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1)的相关报告;

(四)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低速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每辆低速无人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2);

(九)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道路测试主体补充完善;

(二)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道路测试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限的,经联席工作小组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道路测试主体;

(三)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向测试主体下发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

(四)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在车身悬挂车辆编码、张贴车辆标识、联系电话,按照审核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五)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相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佐证材料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注重加强区域合作及测试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异地互认机制。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拟在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的,申请材料可适当简化。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相关材料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材料,相关审核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异地互认机制适用于同型号、同系统、同配置车辆。

第十四条 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5日、20日(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统一接收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第四章 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

第十五条 在日照市开展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的示范主体、安全员、低速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申请商业示范的每台低速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

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每台低速无人车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

第十六条 商业示范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和低速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示范车辆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商业示范方案,包括商业示范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四)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2);

(五)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

(六)在其他省市完成的商业示范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第十七条 商业示范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

(一)商业示范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商业示范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商业示范主体补充完善;

(二)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商业示范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限的,经联席工作小组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商业示范主体;

(三)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向商业示范主体下发商业示范通知书(附件6);车辆编码上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原则上与该车辆在道路测试阶段车辆编码中的阿拉伯数字序号相同;

(四)商业示范主体凭商业示范通知书,在车身悬挂车辆编码、张贴车辆标识、联系电话,按照审核通过的商业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五)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且不得超过相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佐证材料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5日、20日(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统一接收商业示范申请材料。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

第十九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如需增加同款车辆数量,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型号、系统、配置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按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低速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低速无人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参考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

(二)低速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行道路情况要求的通行方式行驶;在车行道通行时,应当靠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车辆不得并排行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要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车借道行驶;

(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标识、安全员姓名、联系电话,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在下发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通知书后开始运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布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路段、区域、时间运行;

(六)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审核通过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七)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更换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备,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承担责任;

(八)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的低速无人车不得搭载无关人员,所载货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等活动,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恢复。

第二十二条 联席工作小组及时向社会公布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运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路线应避开学校、医院、大型购物中心、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区域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上下坡度>20%坡道、道路施工等不适宜低速无人车通行的路段。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不得在节假日、大流量等高峰时段和台风、暴雨、冰雪、低能见度等恶劣天气下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由公安机关认定的警卫任务、安保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情况不适合进行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活动时,申请主体应暂停相关活动。低速无人车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安全员应现场或远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四条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条件下开展相关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信息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应依法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应遵守国家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联席工作小组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活动、取消相关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要求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限期整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整改完成后,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相关证明,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不再恢复该主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后,可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一)认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因技术故障或安全员、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原因引发大面积交通拥堵或通行秩序混乱或产生大量群众投诉引起社会舆情等情况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时一并收回车辆编码,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每半年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个半年运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等内容。

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案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处理和事故认定。责任主体包括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及其授权的安全员。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对差额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三十条 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启动应急处理流程,及时派员到场处置,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事宜,同时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车辆状态数据。其中,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情形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其相关活动,待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整改方案后,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确定是否恢复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后,可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恢复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资格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恢复资格。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要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不能篡改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联席工作小组和交通管理部门随时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涉及在公开道路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用于园区、厂区、景区等相对封闭场地的接驳、环卫、配送、零售等低速无人车,向联席工作小组备案后,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低速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低速无人车分配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共8位,前8位由“日L”、2个代表县区名称的大写字母(东港区DG、岚山区LS、莒县JX、五莲县WL、经开区JK、高新区GX、山海天SH)和3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1位由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决定。若开展的是道路测试活动,则为字母“C”(例:日照市东港区为“日L·DG001C”),若开展的是商业示范活动,则为字母“Y”(例:日照市东港区为“日L·DG001Y”)。

车辆编码尺寸为440mm*140mm,材质为铝,颜色为绿底黑字,字体与乘用车车牌字体一致,制作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

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无人车商业示范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8日。有关规定由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附件:1.低速无人车测试项目.pdf

2.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申请书.doc

3.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pdf

4.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pdf

5.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通知书.pdf

6.低速无人车商业示范通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