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制定印发《天津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请组织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大消费”格局、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2号)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及金额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在政策期内符合支持方向、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
1.支持打造国际友好商圈。支持地标性商业街区实施改造更新,聚焦国际化、便利化、品质化,打造国际化消费氛围,完善公共区域入境消费服务设施,升级配套硬件服务,提升智能化服务管理水平。具体内容包括:
(1)提升国际化消费氛围。支持街区建设或升级多语种服务咨询台、多语种标识标牌和指引系统,开展公共空间与立面提升美化。
(2)完善公共区域入境消费设施。支持街区建设或升级国际旅客服务点、旅客集散中心;配备智能翻译设备、便民服务台、行李寄存点,布设入境人员使用的随身Wi-Fi(无线局域网)等设施。
(3)升级配套硬件设施。支持商圈改造提升无障碍设施、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相关便利化设施。
申报的商业街区应具备统一运营主体和健全管理机制。申报项目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方面相关核定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
2.支持商业载体打造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购物中心及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实施改造更新。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通过实施硬件改造、设备购置、数字化提升,创新打造国际化、多元化的商旅文体健融合消费场景,增强入境消费吸引力与便利化水平。项目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方面相关核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核定投资额20%、最高2000万元补助。
3.支持打造国际消费环境建设标杆项目。支持商圈、商街、购物中心及商业综合体提升国际消费服务水平。申报项目应具备统一运营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户总数不低于150家;
(2)汇集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品牌定义参考《天津市首发经济发展指引》)不少于30个;
(3)公共区域多语标识设置完善;
(4)统一收银项目须具备外卡收单功能,非统一收银项目外卡收单商户占比不低于75%(备注1);
(5)餐饮、零售等商户多语种菜单、标牌、服务清单覆盖率不低于50%(备注2);
(6)具备行李寄存设备和境外游客引导服务台;
(7)开展国际化服务水平培训,参与人次不少于50人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按照《国际消费环境建设示范项目建设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分不同档次给予项目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
得分 |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
100 | 100 |
90(含)—100(不含) | 90 |
80(含)—90(不含) | 80 |
70(含)—80(不含) | 70 |
60(含)—70(不含) | 60 |
50(含)—60(不含) | 50 |
4.支持培育优质消费品牌。支持我市老字号、新消费品牌、外贸优品,通过品牌自营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在重点商圈、景区、酒店、地铁站、飞机场、火车站等新开设旗舰店、品牌馆,以及外贸优品展销中心、老字号集合店(所销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数量或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其中,老字号应为已认定“中华老字号”或“津门老字号”;新消费品牌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生产经营的企业,入选“天津消费名品”“津农精品”“天津市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津市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名录,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外贸优品应同时在境外市场销售且符合境内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核定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二)大力发展离境退税以及免税业务
5.支持发展离境退税商店。支持商户升级开展离境退税业务。政策期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对新增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的商户给予最高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商户给予最高2000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打造离境退税综合体。支持商圈、商街、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等载体运营管理方升级离境退税服务,发挥集聚效应,打造离境退税综合体:如为统一收银项目,应能提供统一退税和“即买即退”服务,离境退税商店标识、服务指引等设置清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管理方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为非统一收银项目,离境退税商店覆盖率(备注3)不低于50%,且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能够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离境退税商店占比不低于50%,离境退税商店标识、服务指引等设置清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管理方,按每家商店最高5000元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扩大离境退税业务。支持离境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不断丰富商品供给,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离境退税销售额增长。政策期内,同一独立法人企业所属在津离境退税商店(同一独立法人企业不得拆分申报),离境退税季度销售额(2025年四季度;2026年一、二、三、四季度;2027年一、二季度)在5万元以上的,且比上一年同期增长5%以上(同期无离境退税销售额基数的视同符合增速条件),按单季度离境退税销售额最高10%给予企业奖励,单季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
8.支持创新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推广离境退税创新服务产品,在离境退税商店免费布设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业务受理设备;为境外旅客提供信用卡预授权担保与退税结算一体化服务,为离境退税商店提供退税款资金垫付服务,实现旅客“即买即退”银行卡快速到账,提高旅客退税服务体验,降低商店资金垫付压力。同时免费为离境退税商店配套提供统一设计的离境退税服务标识,以及政策宣传解读、人员业务培训服务。服务离境退税商店数量超200家(含)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按每店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奖励最高200万元。
9.支持开设市内免税店。支持在本市新开设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免税店。申报项目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核定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
(三)优化涉外支付服务
10.支持提升重点场所涉外支付服务水平。支持为涉外人员重点场所新增外卡支付、“境外钱包”移动支付以及外币自助兑换设备(包括但不限于POS机、一体化终端、收款码牌、外币自助兑换机等)。申报项目核定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不超过新增核定设备投入的50%(外币自助兑换设备每台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他设备每台补助不超过500元)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
11.支持完善外籍人员便利服务设施。支持在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邮轮母港、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完善多语种标识,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新建或升级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布设入境人员使用的随身Wi-Fi(无线局域网)等便利服务设施。申报项目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购置核定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主体条件
1.依法注册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证照齐全。
2.财务情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
3.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积极配合试点建设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调查、审计检查等工作。
5.坚持诚信经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持续运营作出承诺。
(二)项目条件
1.建设内容符合支持方向,相关核定投资内容直接面向消费者。
2.项目坐落在天津市行政区内,涉及首店及装修改造的项目,均需与场地方签订不少于3年入驻协议(自有场地除外)。
3.项目涉及的土地(含地上物)产权及租赁关系清晰,手续齐全,涉及装修改造的手续完备,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实施方案、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外立面改造、文物改造等审批(备案)材料。
4.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材料、投资凭证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5.同一申报项目仅限一个单位申报,如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仅可按申报的支持方向给予资金支持。
6.支持项目为在建和待建项目,原则上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投资额(支持方向中有明确费用发生时间要求的项目除外)。
7.项目费用发生的依据为项目合同、付款发票,且付款流水亦须在规定时间段内,核定投资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8.近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下列支出不予纳入核定投资额
1.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例如,新建、扩建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道路等。但对于商圈(商业综合体)内,不涉及土方工程的提升美化环境、增设便利设施、增加国际元素等项目可予以支持。
2.土建相关支出,包括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3.项目日常运营维护保养等一般性装修支出。
4.购置或租赁办公楼、宿舍,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5.日常办公及招待费用、人员工资、办公房屋装修、罚款、赞助、偿还债务等间接开支。
(四)不予支持项目
1.项目所在场地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的。
2.2025年9月30日之前3年内获得过现代商贸流通试点、大规模设备更新等中央基建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如有其他正在同时申请的中央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3.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4.无实质性消费内容,免费开放的纯公益性项目。
5.国际医疗合作项目、举办活动类项目、开展宣传类项目。
6.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涉及改造建设类项目(包括1、2、4、9、10、11条支持项目)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单位情况、项目分析、政策适配性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活动类还应提供全程影像资料;
4.相关场地证明,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其他证明材料;
5.项目审批或备案材料(如有);
6.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下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截图上传;
7.其他支撑材料,对照支持方向所列要求提供有关佐证资料;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9.专项投资审计报告结论部分及投资明细表(补助类项目需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投资审计报告,重点对照本指南支持方向和各项要求,逐项审计资金发生情况,工程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决算报告);
10.专家组核定投资明细表,以及与资金明细表一一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二)涉及奖励类项目(包括3、6、7、8条支持项目)
1.项目资金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场地证明,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支撑材料,对照奖励明确要求逐一提供有关佐证资料;
5.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下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截图上传;
6.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三)“免申即享”项目(第5条支持项目)
1.商户提供项目营业执照、其他单位账户存根,由市商务局核定是否为离境退税商店以及开展“即买即退”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程序
登录天津市商务局网站(https://shangwuju.tj.gov.cn/)进入“天津市消费领域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所有项目均在此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定期上传有关进度资料,及时查看项目申报进度。
(一)项目预申报。在政策实施期内,相关申报主体登录“管理平台”进行预申报,并在建设投资期内定期上传有关进度资料。
(二)项目正式申报。项目建成开业后,申报单位在“管理平台”进行正式申报,按照程序填写有关资料,并下载系统生成的申请报告,盖章、签字后装订报至所在行政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分批组织项目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申报项目与政策所列要求是否逐项保持一致,调查了解申报项目的社会评价及初步效益,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签署项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各申报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收到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四)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初审合格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复核,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会同相关单位核验是否已享受或同时申报其他资金补助政策。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届时项目单位应根据专家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解答有关提问。
(六)项目验收。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验收。
(七)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送交商请拨付资金文件,由市商务局按规定及时向支持主体拨付资金,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以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和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对出现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政策解释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申报主体自主依法申报。
备注1:场所内拥有外卡POS机商户数量与商户数量的比值。备注2:场所内设置多语种语言标识及服务清单商户数量与商户数量的比值。其中,零售类商户需有多语种价签、餐饮类商户需有多语种菜单、其他商户需有多语种(价单等)服务清单。
备注3:商圈(场所)内已在税务部门备案离境退税商店数量与商圈(场所)内具备备案条件的零售类商店数量的比值。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零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4)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附件:
1.天津市首发经济发展指引(试行)
2.国际消费环境建设示范项目建设评分标准
3.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4.专项资金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