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产业深度创新转型升级,持续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世界级先导产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前沿性未来产业,根据《浦东新区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浦府〔2026〕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纳入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部门预算管理,其中部分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科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工作。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负责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方向)
(一)推动优质产业资源集聚。对产业链核心环节企业、产业功能性平台等,根据项目能级、整体投入等,给予一定支持。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纳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投资总额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开展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的产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企业开展智能工厂认定,给予一定支持。
(三)鼓励产业能级跃升。对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能级、实现快速增长,给予一定支持;对市区协同重点产业领域和浦东优势产业领域高成长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培育未来产业发展,对未来产业前瞻性技术转化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五)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高端芯片、零部件、材料、设备,新一代通信、智能终端等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联动、示范应用推广等,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对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企业,开展创新药械研发、合同研发生产组织新模式、创新药械国际化等,给予一定支持。
(七)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大模型、算力、具身智能、软件等领域企业,开展创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使用数据算力等要素、数字化服务等,给予一定支持。
(八)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对航空航天、船舶海工、汽车、新型能源等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整配联动、创新产品应用等,给予一定支持。
(九)对获得上海市级专项资金立项资助的产业项目,按要求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十)对落实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大战略任务以及区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按专项方案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贴、奖励、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各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立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科经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受理)
区科经委根据当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按照产业类别和支持方式分类受理申报。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等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并推荐。
申报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企业管
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审核立项)
区科经委牵头组成审核小组开展项目评审,按审核和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区科经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支持。
第十条(资金拨付)
区科经委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
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事前评估评审,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强化专项资金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加强对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科经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科经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