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1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行政区域内产业(或碳)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产业计量中心),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72号)、《关于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5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产业计量中心以及我省组建的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管理、建设和运行等。市场监管总局对产业计量中心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是指由本省具有独立法人的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建设,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评价符合要求,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服务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是非法人专业技术组织,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315”科技创新体系等建设要求,立足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等领域,布局和发展省级产业计量中心。重点发展方向包括:

(一)传统产业:石化化工、纺织服装、电气机械和家居家电等;

(二)新兴产业: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新型储能、智能机器人、高端装备、智能物联、高端软件、新能源汽车和高端新材料等;

(三)未来产业: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绿色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和6G等。

(四)碳计量等其他重点领域。

建设省级产业计量中心时可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产业、分支产业以及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重点产品的测量领域内进行自主选择。

根据建设方向,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名称统一为“浙江省XX产业(或碳)计量测试中心”。

第五条  产业计量中心承担以下建设任务:

(一)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聚焦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短板、瓶颈,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提出必要的研究分析方案、量值保证方案和计量测试能力提升路线。

(二)开展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根据当前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开展前瞻性计量测试技术、产业关键共性计量技术、“人工智能+计量监测”深度融合等研究,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计量支撑和保障。

(三)开展产业测量方法、标准物质和专用设备研究。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产业测试方法研究,制定产业亟需的校准方法或测试技术规范,推动产业技术规范升级,研制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高端计量仪器仪表、标准物质、产业专用测试设备。

(四)开展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和服务。围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牵头规划和推进本领域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开展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校准、产品测试评价、系统方案集成等活动,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计量支撑和技术服务;充分发挥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协同作用,为产业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五)积极参与企业过程计量控制和管理。帮助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支持企业加强对测量过程的控制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协助企业加强特殊工艺过程、特殊产品的计量控制,解决关键计量测试技术难题。

(六)搭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协同平台。发挥产业计量中心牵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联动,搭建产业计量测试公共服务联盟,推动计量测试资源聚集、开放、交流、共享,实现计量测试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配置。

(七)承担服务我省产业发展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统一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协助管理落户在浙江行政区域的国家产业计量中心。根据主管(或推荐)部门情况,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部门领域的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对省级产业计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产业计量中心,支持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评价

第七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建设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具备本领域必要的计量测试场所和环境条件,建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四)具有与开展本领域计量测试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团队;

(五)具备基础研究的计量测试装备,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产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将产业计量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人才、资金、土地等方面获得地方政府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优先支持建设产业计量中心。

第八条  拟建设单位提出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建设申请。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管系统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请,其他申请单位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请。联合共建的,由牵头建设方提出建设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推荐文件;

(二)《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请书》(附件1);

(三)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文件。

第九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的申请建设和符合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核实和报送;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材料形式审查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依据《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评价细则》(附件2)进行符合性评价,出具《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评价报告》(附件3),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符合性评价包括书面材料评价、实地核查等程序。

(四)通过符合性评价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后公布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建设名单。

第十条  产业计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附件4)。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2年对产业计量中心开展后续评价1次,评价依据《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评价细则》(附件5)等进行,出具《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评价报告》(附件6。成立不满2年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不参加后续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一)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下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三)省市场监管局交办任务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产业计量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后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开展评价的人员可以从有关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遴选,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参与对产业计量中心评价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评价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计量中心应当在其确定的计量测试服务能力范围内,按照计量技术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工作,确保其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对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产业计量中心,省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支持申报制定省计量技术规范,支持申报市场监管系统科技研发项目、计量强基、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项目等。

第十七条  产业计量中心由于产业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计量测试范围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取消该中心建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省级产业计量中心或者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其国家产业计量中心:

(一)所在的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具不实或虚假计量测试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接受影响计量测试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计量测试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带来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后续评价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属于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未主动申请取消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撤销建设资格的,3年内不予新建申请。

第二十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获批成立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后,原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名称不再保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523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请书

2.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评价细则

3.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评价报告

4.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评价细则

6.浙江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后续评价报告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