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投资增长动力,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扩大市场准入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对需省级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水电、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结合项目实际收益、民营企业参与意愿等协商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投资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以下各项举措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扩大民间投资准入范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对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园区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物流基础设施、体育旅游等项目,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对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污水处理、城镇地下管网、收费公路(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国家级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绿色算力基础设施等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对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民用运输机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模式参与,在特许经营方案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条件。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数据局、省能源局)

(三)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全额投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对能源基础设施、绿色算力、文化旅游等青海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技术研发、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在经营主体中占比不低于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数据局、省能源局)

(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省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确无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实际,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付部分合同款项,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赋能创新发展

(五)支持参与新兴产业与科技攻关。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起降点、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展农林作业、巡检巡查、低空物流、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文体旅游等场景拓展应用。组织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省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占比提升至3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六)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常态化公布并动态更新国家、省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清单内设施对民营企业开放率达到100%,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入网民营企业用户年度增长不低于30%,对民营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施的补贴兑付率达到100%,补贴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提升科技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研发设备投入成本。(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加快建设中试基地。聚焦重点特色优势领域,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支持省内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八)推动数字化升级改造。健全省、市(州)、企业三级联动机制,持续开展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诊断。发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信息化服务领域)引导作用,加快数智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聚焦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资本赋能产业发展。聚焦绿色算电融合、节能环保、低空经济、新型储能等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畅通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创新产品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

三、强化要素保障

(十)保障用能需求。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妥善解决企业价格与运行成本倒挂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一)强化用地供给。引导民间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保障新增用地指标。推进新增工业用地以“标准地”供应,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方式供地。支持市级、县(市)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建立林草用地联审联批机制,推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湿联动审批,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草原生态保护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保障其草原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十二)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加强生态环境准入引导,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应用,持续完善应用平台功能,公开发布各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为民营企业提供查询和环境可行性研判服务。推进环评“打捆”审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试点,加快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清洁能源、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消费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开行青海省分行、农发行青海省分行)

(十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推广“创新积分制”,完善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能力量化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型民营企业测评占比提升至80%。围绕科技、消费、外贸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开展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银税互动,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引导银行机构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建立免责机制及异议申诉渠道。(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金融监管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保障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推广电子保函、移动数字证书全国互认,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范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等情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示行业监管部门信息、中标候选人相关内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阻碍民营企业合法参与招标投标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

(十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持续发挥三级问题协调机制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我省两批重点事项实现“线上为主、线下兜底、集成办理”。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整合涉企服务资源,搭建“企业之家”“助企服务站”“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等涉企“一类事”服务专区,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以及政策、金融、法律、人才等全方位增值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局)

(十七)持续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依托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发挥各级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大项目宣传推介与精准对接力度,常态化向民间资本公开推介重点项目,及时动态更新项目清单、地方支持政策、招商推介活动及项目推进进展等信息,持续优化投资服务保障,全力吸引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

(十八)依法依规开展涉企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计划。规范检查文书使用,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严格落实检查审批、事前告知、扫码进场、全程记录制度,实现涉企执法检查流程标准化、行为规范化、痕迹数字化。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