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我局拟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沪市监规范〔2021〕11号)有效期,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8日。

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tsspc2024@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延长《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有效期公开征求意见”。

二、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邮编:200032。请在信封注明“延长《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有效期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沪市监规范〔2021〕1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