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6〕3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章有关规定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方式
(一)全区职称全面实行线上填报(涉密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线下申报、线下评审),其中,全区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全部实行线上盲审盲评(以下简称“线上盲审盲评”),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自治区社会化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电力专业、警务技术专业社会化高级职称仍按照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求,通过相应申报系统实现线上盲审盲评。
我盟组织开展的中、初级职称,以及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基层“定向评价”职称采取线下纸质材料的评审方式(以下简称“线下材料评审”),其中,电力工程和机械工程的中初级职称将进行线上盲审盲评(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仍需提交)。
(二)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具体要求以相应系列(专业)评审规定为准。
(四)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评价体系,综合采用专家评审、考评答辩、个人述职、成果转化效益评估、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评审。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总体进度安排
1.5月12日前,各旗县市(区)、各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统一要求,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压减非必要申报材料)。7月22日前,全盟完成材料审核和逐级报送工作。10月30日前,全盟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及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及农牧民职称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时间安排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人社厅另行发文部署。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系列网信专业职称,待评审条件修订印发后,申报时间安排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原则上不跨年度开展职称评审。
(二)个人申报提交阶段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各相应级别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自治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1.全盟初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11日至5月25日;
2.全盟中级职称申报时间:5月26日至6月10日;
3.全盟高级职称,及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申报时间:6月11日至7月10日。
申报人员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材料填写并点击“提交申报”,逾期未点击“提交申报”视为放弃申报,且不能再新增申报记录。
(三)各旗县市(区)、各盟直主管部门职称审核、报送阶段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将初、中级职称材料报送至相应初、中级评委会,高级职称材料报送至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全盟初、中级职称报送截止时间:6月25日
2.盟本级高级职称报送截止时间:7月20日
3.旗县市(区)高级职称及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报送截止时间:7月22日
各旗县市(区)、各盟直主管部门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和线下申报材料的报送,逾期未报的,不再补报。
(四)评委会审核、评审阶段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线上线下复核截止时间为7月15日。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评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公示,需在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四、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同一年度一个层级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职称。有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多头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线上注册申报(所有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须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填写业绩档案中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并由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已注册并填写过相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核实填写信息是否准确。
2.在业务办理—2026年职称申报栏目中,选择对应的申报计划(申报人员需慎重选择申报计划,选择确定后不能修改或新增,因申报计划选择错误而导致无法参加当年度职称评审的责任自负),完成职称信息填报,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所有申报社会化职称的人员均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脱敏处理。“线上盲审盲评”申报人员提交后,可下载并查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线下材料评审”申报人员提交后,需下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系统申报步骤、填写格式说明、提交材料要求等请查看系统内申报操作指南。)
3.申报自治区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按照评委会通知要求,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线下材料评审”申报人员完成线上申报后,仍需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有关程序、渠道和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为准。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中、初级职称需委托自治区评委会评审的,仍需提交完整的线下申报材料。
1.盟本级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线上申报材料及岗位使用情况审核汇总,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县市(区)级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盟本级中、初级职称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及岗位使用情况审核汇总,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岗位使用情况后,按照系列(专业)分类报送相应中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旗县市(区)级中、初级职称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3.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含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林浩特地区的报送锡林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有关要求
申报人员应确保所有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线上、线下提交的材料(填写的信息、业绩等)相同。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或线上、线下提交材料(信息、名称等)不一致等问题的,申报信息均回退至本人账号内,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申报。申报人员因上述原因审核不通过、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职称评审的,不能补报。
五、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规定,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申报职称评审。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设立新评审专业
自治区新增设立稀土、教育招生考试研究职称专业,拟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建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待评审条件制定印发后,开展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二)向用人主体赋权
1.已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继续按照备案的评审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旗县市(区)、中级评委会,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地区或高一级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评审。
(三)落实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5〕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落实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要求,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审核推荐要突出业绩贡献导向,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近3年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4.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5.严格落实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到基层服务有关规定
6.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7.鼓励各旗县市(区)、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五)落实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评审,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于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在自治区工作满1年、积极投身全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并满足学历、业绩等条件的,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2.各旗县市(区)、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六)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申报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且未享受政策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此政策有效期截止2026年底。
(七)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各地区、部门(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序开展职称评审。严禁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审职称。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
(八)推动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衔接贯通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资格规定,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视同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九)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备案确认的原则进行。今年全盟正高级教师职称严格按照核定分配名额进行申报,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我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十)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全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锡人社办字〔2026〕2号)执行。
六、组织评审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
职称评审应落实个人承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评委会办事机构复核的逐级申报推荐审核机制。
1.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
2.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岗位使用情况及公示情况(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3.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申报专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岗位使用情况等进行复审,经领导集体研究后,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对本评委会接收的所有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人员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程序、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报部门补充更正完善。
5.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做好本地区职称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重点对本地区岗位情况、申报材料整体质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严格公示制度
1.用人单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旗县市(区)、盟直主管部门公示。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3.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
以上各阶段公示的公示期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及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三)规范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评审专家动态管理。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评委会调整评审专家,应根据专业、层级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已经连续三年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任为本年度评委。
(四)严格评审程序
1.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年度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实施方案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措施、申报人员名单、评委推荐名单等情况,在评审会议召开一周前提交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处理;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旗县市(区)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处理。
3.职称评审结束,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各旗县市(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将核准报告,公示情况(含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评委会书面承诺书》、《职称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将评审通过人员数据上传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www.nmgrck.cn/zcps)。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后,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五)合理设置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中试成果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盟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持续完善本行业(专业领域)评价标准。
七、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监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行为,对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可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申报人员、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认定的失信违规行为要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3年。对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职称评审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单位职责,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三)各旗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附件: 1:职称线下送评材料目录单.doc
2:职称申报指南.doc
3: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名额分配表.xls
4:旗县人社局、中评委会办事机构通讯录.xls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