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工作要求,我厅对部分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拟对《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dsnytzj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杨恩会,联系电话:0531-51789258,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邮编:250013。请在信封注明“《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3日。

附件:关于拟废止《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3日      

关于拟废止《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2014年4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77号公布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十多年来,在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上位法的修订以及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变化、管理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规定》已滞后于当前法治与实践需求。相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废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在我省贯彻实施《法典》,须清理与《法典》内容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经综合研判并商有关部门同意,拟提请省政府审议废止《规定》。

二、废止理由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

《规定》第25条与《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罚款幅度、责令整改前置不一致。一是关于罚款幅度。《规定》第25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而《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是法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二是关于责令整改。《规定》第25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罚款;而《法典》第116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同时罚款。

(二)规章调整内容已在上位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与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2024年9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借鉴吸收了《规定》的内容,将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同时结合机构改革和政策调整,对有关监管部门名称和职能进行了规范调整。《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我省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新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满足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没有保留的必要。

三、废止后的衔接

《规定》废止后,我省将做好《法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