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校企合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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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校企合作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根据《南平市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参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兼顾民生保障与农民增收的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由辖区内高校、企业共同开展或与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多方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第三条 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类型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围绕企业技术升级与提质增效,由单个企业提出技术创新与科研攻关需求;重点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共性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与转化,由同领域多家企业提出技术创新与科研攻关需求。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采取长期征集、定期申报、网络评审、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企业根据需要向科技主管部门或辖区内高校提出技术攻关需求,每年度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等。

第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由辖区内高校二级学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和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合作单位共同实施。

校企合作项目推荐单位为辖区内高校,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七条 申请校企合作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需求企业须为在南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三)需求企业具有消化、吸引、转化项目成果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四)需求企业已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能够规范归集、准确核算研发经费支出;

(五)需求企业具有良好资信记录;

(六)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根据“风险共担”原则,就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知识产权、资金分配、任务分工等内容进行约定,并设定相应的技术目标、技术路线、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违约责任。

(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在读博士)。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 申请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 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主要附件材料不符合要求;

3. 申请项目不符合校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范围;

4. 申请经费超出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范围。

(二)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管理评审。   

1. 技术评审。采用系统网络评审方式,评审专家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评审打分占70%。

2. 管理评审。采用会议(或线上)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管理评审打分占30%。

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分数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鼓励区外高校院所、南平籍在外科技人才参与项目合作,支持高研发投入企业作为合作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辖区内高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一般应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辖区内高校)、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研发团队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或委托项

目实施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中期检查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辖区内高校)主要职责:

(一)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

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完成市科技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研发团队主要职责:

(一)按照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书的考核内容与指标。

(二)按要求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

(五)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合作单位、研究人员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书。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校企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于由市科技局、辖区内高校、企业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辖区内高校和企业按1:1比例共同投入,市科技局按不超过双方出资总额的5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辖区内高校筹集的专项资金应于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科技局实体资金账户内,企业筹集的专项资金由辖区内高校统一管理,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校企合作项目资助经费采取分批拨付形式。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将当年度项目资助经费资金下达至辖区高校,辖区高校将项目资助经费70%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30%。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中资金分配比例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合作单位,辖区高校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合作协议中资金分配比例应按照各方承担任务的权重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不得强制规定资金分配比例。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20%以内进行核定。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子项目间预算、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间预算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资金全部收回;中止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部收回;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上述应收回资金按原出资比例,属于参与企业出资部分,退还参与企业;属于市科技局和辖区内高校出资部分,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立项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环节产生的专家评审、现场调研等经费由辖区内高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出。

第六章 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辖区内高校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按计划进度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任务的,检查结论为“合格”;未按照计划进度完成合同任务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中期检查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待条件成熟向市科技局申请二次中期检查,检查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项目中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三类。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具体如下:

(一)验收合格: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且非关键性指标(基本)完成(关键性指标由市科技局或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定性指标(包括有若干标准值的定性指标)是否“基本完成”由专家组判断;定量指标“基本完成”标准关键性指标)一般指不低于主要技术指标60%、专利指标80%、财务指标80%、其他的(非关键性指标)完成50%或由专家组判断。    

(二)验收基本合格: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

(三)验收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合格:

1. 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

2. 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法违规问题;

3.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主持或委托辖区内高校主持验收,其中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验收,一般项目抽取30%以上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局和辖区内高校共同主持验收,其余项目委托辖区内高校主持验收。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区域外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应为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财务专家应对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验收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南平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校企合作项目在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后应将相关结论(验收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对存疑项目,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检、复验。

第七章 信用管理及督查

第三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进度通报管理和信用管理,对发现重复申报、到期未验收等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列入“项目限制申报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市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