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农局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我办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对象
(一)申报认定对象
依法在南宁市内注册登记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经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企业规模。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交易额)、资产总值、固定资产达到以下标准:
(1)农产品生产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型重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型重点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
(4)农业服务型重点龙头企业: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销售、农机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等类型企业,年销售收入(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且企业有持续经营能力。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年内新建项目总额超过固定资产额度10%或预收款项超过负债总额10%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贷组织业务往来中,近3年内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不应低于300户(农产品流通型企业除外)。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近3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
(二)运行监测对象
本次运行监测对象详见《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名单》(附件1)。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企业于2026年6月23日前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监测)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县级发展改革、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于2026年7月15日前正式行文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企业材料提交要求
(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情况表。申报认定企业填写附件2,运行监测企业填写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企业变更通知书》。
3.企业2023-2025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企业2023-2025年完税凭证。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2023-2025年《企业信用报告》。
7.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企业2025年度带动农户情况说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等情况。
8.县级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3-2025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需附检测报告,当年内有多次抽检或送检合格记录的可只提供一份检测报告。(特别说明:企业可自行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如专项信用报告不能替代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9.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4。
10.加工、养殖类企业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或企业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免费申请获取的近3年生态环境领域专项信用报告。
11.获得其他认定或认证证书复印件(非必需,有则提供):
(1)商标注册证等商标品牌相关材料复印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企业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用标授权书、授权协议)证书复印件。
(5)科技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12.1000字以内的企业简介(介绍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联农带农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可编辑文档电子版(不用打印纸质版)。由县级农业农村局统一收集后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材料报送要求
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上目录,标注页码,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封面式样详见附件4,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
四、县级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推荐上报文。应说明县级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和监测企业的审核意见。
(二)按照企业类型汇总的《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县级汇总表》(附件5)和申报认定企业简介可编辑文档、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可作为上报文附件)。
(三)按照运行监测名单顺序汇总的《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县级汇总表》(附件6)和运行监测企业简介可编辑文档、企业纸质监测材料(可作为上报文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县级农业农村局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管理办法》(附件7)有关要求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认真审核,审核推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外泄企业的有关信息,如企业材料有缺漏或指标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与企业沟通,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级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请于2026年7月15日前径送或邮寄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办公楼4楼10414室),电子版(可编辑文档和盖章扫描件)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nnsxccyfzk@163.com。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韦农诚,联系电话:0771-5555529。
附件:1.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名单(34家)
2.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情况表
3.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
4.材料封面式样、承诺书模板
5.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县级汇总表
6.2026年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县级汇总表
7.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农局规〔2025〕1号)
8.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