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全过程规范管理,我厅对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9日

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外交战略,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省科技厅按照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总体规划布局设立,依托具备条件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要坚持战略导向、任务导向,切实服务支撑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着力打造最优开放创新生态,提升在全球的科技影响力和引领力。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联合实验室是统筹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高层次人才交流、高质量成果转化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打造国际化科研生态、构建浙江特色科技创新开放环境的重要平台,是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引领全球科技治理的关键力量。

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建设重点任务包括:

(一)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推动与重点区域、国家的科技合作,贡献一批务实合作成果与特色亮点案例,为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注入动能。

(二)产出高水平联合研究成果。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对标全球顶尖创新机构,推进双方共同关注领域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关键技术研发。

(三)畅通科技人才交流渠道。通过联合培养、学术研讨、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形式,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科研与管理人才。

(四)引领产业链全球合作。优化整合与配置全球研发资源,通过技术合作、标准互通、规则对接,支撑构建国际竞争力强、安全韧性强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推动与共建国家民心相通。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等示范推广,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提升共建国家在科研能力、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获得感。

(六)构建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科研信息、科学数据、科研用物品、科研人员等跨境流动,积极参与和发起国际科技组织,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

第六条联合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一)前沿技术研究类。聚焦基础前沿和高技术领域,与全球顶尖的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和人才培养,力争取得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

(二)产业协同创新类。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通过项目合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研发体系共享等方式,助推相关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跃升。

(三)全球治理促进类。聚焦卫生健康、气候变化、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减贫、可持续发展等全球共同关注的共识领域,开展技术合作与应用示范、技术培训等,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科技厅是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合实验室总体布局规划,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二)批准联合实验室认定、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统筹资源强化支持。

第八条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联合实验室的组织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联合实验室的申报推荐。

(二)指导联合实验室具体建设,统筹资源提供各类支持,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联合实验室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重大事项变更等申请进行审核。

第九条联合实验室的中方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合实验室日常管理,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自主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

(二)落实建设运行所需的各项保障条件,给予适当经费支持,配备相应管理和工作团队,建立与外方依托单位长效合作机制。

(三)制定建设总体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持续做好跟踪落实与监测。

(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结构合理、成员稳定的核心团队。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十条联合实验室的建设条件:

(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配备必要的科研团队、场地、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在所在国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特色优势,能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场地、设施、经费等条件保障。

(三)原则上依托一个中方法人单位和一个外方法人单位牵头建设。双方具备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已产出良好的合作成效,并由双方法人依托单位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的合作文件。

(四)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合作领域,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科技安全预警监测和评估应对机制与能力。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择优认定联合实验室。

(一)申报推荐。中方依托单位提出申报。组织推荐部门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报送推荐建议。探索将面向特定区域、国别的专业合作交流及服务机构纳入推荐部门。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建设条件的,审查通过。

(三)基础核定。省科技厅围绕基础条件、科研合作、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等维度就双方以往合作基础和成果进行核定。

(四)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从战略意义、合作基础、研究内容、人才团队、保障措施、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发文认定。根据基础核定、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考虑国别和领域区域布局,以及对外交往工作需要,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决策程序后,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

第十二条对承担落实重大元首外交任务、列入科技外交重点合作事项、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支撑重大产业合作项目等,且省内优势单位明确的,可采取主动布局的形式,经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对批准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应提交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联合实验室应按照实体化运行的要求,在人员、经费、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到相对独立,相关事项纳入遴选评审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设立分中心或基地等。

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保证全职(全时)开展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全职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顶尖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联合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交流活动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中方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方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通过。不通过的,限期整改,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联合实验室序列。

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认定满一年的联合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发生中外方负责人、成员、联合实验室名称、中外方依托单位名称及组织架构、主要任务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申请,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变更合作国家。

(二)变更中方依托单位。

(三)变更外方依托单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建设期满并通过考核后,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限期整改,组织推荐部门应强化支持与指导,明确优化提升方案,整改后下一次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连续两次评价“优秀”(含建设期满考核),作为“标杆型联合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经推荐被认定为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不再作为联合实验室管理,按照科技部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导致不适宜继续纳入联合实验室序列的,中方依托单位可按程序申请主动退出。如其实际合作活动和成效不受影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序列。

第二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三)被发现在申报、提交年度报告、验收或绩效评价材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外交事故,或出现影响科技安全的有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如关键技术、设备、信息、数据的泄露与滥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

(五)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申请,影响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行。

(六)其它不宜继续作为联合实验室存续的情形。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建设期满考核和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支出,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作为下一轮绩效评价重点内容。

第二十七条支持标杆型联合实验室承担省科技合作任务和项目。支持联合实验室按规定举办本领域国际学术论坛,承办或参与重要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中方依托单位应当落实明确的支持政策和投入措施。鼓励组织推荐部门整合资源,为联合实验室提供所需的政策、经费等保障措施。上述配套政策和资金投入,纳入验收和绩效评价重点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方依托单位应优化本单位的对外交流合作管理机制,在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设备共享、人员出访、互联网跨境通道等方面给予联合实验室更大支持。

第三十条对取得的重大合作成果,省科技厅积极推荐纳入我国和相关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机制、推荐列入我省重大外事合作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浙江-XX(合作国家)XX(合作领域)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ejiang-XX(合作国家)Joint

LaboratoryonXX(合作领域)”。中方依托单位可按上述命名规则制作标牌在本单位悬挂。外方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并悬挂标牌。

第三十二条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作的联合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