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协同联动《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政策。
1.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工业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支持中试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业中试平台开放运行、提升服务能力,根据对外服务成效,分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创新任务。对获批智能制造系统与机器人、高端装备、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新材料等国家重大创新项目,以及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等相关重大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支持创新主体参与国家未来产业揭榜挂帅任务,对揭榜入围单位,根据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降低企业创新融资成本。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技术改造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5.支持未来产业场景建设。发布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应用场景清单,遴选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和综合解决方案,根据研发投入情况和场景应用成效,分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园区(聚集区)提质升级。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支持打造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运营机构,根据服务成效,分级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支持未来产业先导区(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未来产业培育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成效,分级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支持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能源低碳、生产节能工艺升级和设备改造,对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减碳量100吨及以上的项目,分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机电产品再制造、废钢铁等领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再生资源综合处理能力和综合利用率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本政策资金来源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参照《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工信规〔2024〕3号)相关条款执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0.本政策与《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联动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8年4月。《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条款继续实施;与本政策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相关内容自动废止、不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