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指导全市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备案行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2日—2026年6月22日。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1.电子邮箱:82415970@qq.com;
2.邮寄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半岛豪苑一号楼(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554300
3.联系电话:0856-5224776
附件:1.《铜仁市重大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铜仁市重大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附件1:
铜仁市重大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指导全市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备案行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备案制的各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核准类、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含外资、民营、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主决策、备案机关形式审查、依法依规、一网通办、便民高效、闭环监管;备案不替代用地、环评、节能、安评等法定审批手续。
第二章 备案权限划分
第四条 分级备案
跨区县项目由市级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内重大项目由区县备案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备案,严禁跨区域、超权限申报备案。
第五条 不予备案情形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限制类项目、法律法规禁止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申报主体
项目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对备案填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主体法律责任。
第七条 办理渠道
依托贵州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申报、线上出件,原则上取消线下纸质备案。项目代码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编码。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项目备案信息表(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等核心信息);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四章 备案审查与办结
第九条 审查内容
申报主体信息完整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建设周期填报规范。
第十条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杜绝分次补件。
第十一条 备案凭证
备案通过后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回执,无需另行出具纸质盖章文书,可自行下载打印,作为后续办理其他法定手续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备案变更、延期与注销
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在线申请变更备案;企业名称、联系人等一般信息可自主线上修改,无需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有效期与延期
备案有效期2年;到期未开工可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1次,延期最长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备案注销
项目取消建设的,企业主动在线申请注销;备案机关核查后予以注销归档。
第六章 协同监管
第十五条 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单位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虚假备案将被撤销。遵循“谁备案、谁监管”原则,需配合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动态。
备案仅为信息告知,不替代用地、环评、节能(碳排放评价)、施工许可等法定审批手续。
第七章 便民服务举措
第十六条 靠前服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实行靠前辅导、上门指导,政务大厅窗口提供填报咨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本意见由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铜仁市重大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工作部署,为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备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省相关法规及我市实际,起草形成本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备案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及铜仁本地项目管理实际编制。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统一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迅速启动文件起草工作。
(一)前期摸底梳理。对照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全面梳理我市项目备案工作现状,梳理权限划分、流程管理、后续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制度起草方向和重点内容。
(二)拟订意见初稿。结合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搭建文件整体框架,围绕权限、流程、材料、时限、变更、监管、服务等关键环节拟订条款,形成意见初稿。
(三)内部研讨修改。组织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多轮研讨,逐条校核条款内容、办理标准、权限划分,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内容合法合规、表述严谨、具备可操作性。结合研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文字表述,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八章,覆盖项目备案全流程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仅限市域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类项目,不含核准类、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
(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属地管理,跨区县项目由市级备案,辖区内项目由区县备案;国家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一律不予备案。
(三)办理方式。依托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线上办理,取消线下纸质备案,明确统一申报材料。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以电子备案回执作为有效凭证。
(五)变更注销。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额等重大变化需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有效期2年,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1年);项目终止可线上注销。
(六)协同监管。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虚假备案予以撤销;
(七)权责界定。明确备案为信息告知,不替代用地、环评、节能、安评等法定审批手续。
(八)便民服务。同步推行靠前辅导、窗口咨询等便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