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是指万州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分为三类:

(一)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围绕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二)激励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激励等事项,主要包括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

(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金融服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科技宣传普及、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专家库建设、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合作交流、促进成果转化、科技统计、科技培训及其他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的专项工作。

中央、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市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科技创新资金年度分配建议方案,并联合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组织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开展科技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落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对象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支持对象应符合资质、项目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具体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九条 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标准:

(一)科研项目资金。按照《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执行。

(二)激励性项目资金。按照相关支持政策明确的资金额度,结合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预算规模及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依据年度科技创新工作目标任务,结合科技创新资金预算规模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要实行事前支持,激励性项目主要实行事后支持,科技服务项目实行事前、事中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同一科技创新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基本流程:

(一)申报:由区科技局适时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科技创新主体据实申报。

(二)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及实施单位进行政策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三)审定:根据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审核情况,形成科技创新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四)公示:由区科技局将拟分配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性项目资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科技服务项目资金由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拨付:公示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资金,事前、事中支持项目实行分段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事后支持项目通过验收或核实后实行一次性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明确需要项目实施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出承诺,并在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资金提出调整、收回的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调整预算、收回资金。对调整、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当年没有使用完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根据需要,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强化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有关部门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资金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本级、万州经开区分级承担、分级管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万州经开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科局发〔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