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组织管理,提升服务质效,省科技厅对《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7日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根据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办赛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组织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赛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载体,为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大赛是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地方赛之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赛事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省赛事活动。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赛事承办单位,负责大赛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条大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赛事分类与参赛对象

  第五条大赛由主体赛和专项赛组成。主体赛产业领域,原则上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保持一致,可结合每年赛事安排适当调整优化。专项赛产业领域,根据我省重大应用场景、各地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需求确定。

  第六条大赛面向企业和团队,聚焦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集聚、未来产业培育,遴选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参赛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赛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状况良好,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

  (二)参赛团队须拥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成果,且有在河北省内创业计划或成果转化意愿,在大赛报名截止时间前,尚未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企业。

  (三)不同赛事具体参赛条件由当年赛事通知予以明确。

  第八条获得往届大赛决赛奖项的项目,不得以相同或相似项目重复参赛。

第三章赛事组织与流程

  第九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发布大赛相关赛事年度组织方案。

  第十条主体赛流程。主体赛一般分为初赛、行业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一)初赛。主要从参赛项目中选拔一批创新性较强的项目。一般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举办,也可根据赛事需要由国家高新区或者特定单位组织。比赛形式自主确定,根据参赛项目成绩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入围行业赛项目。

  (二)行业赛。按参赛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或技术领域分组比赛。一般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鼓励市县政府、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承办。比赛一般采取现场路演、答辩方式进行。根据比赛结果和分配名额,择优遴选入围全国赛和决赛的项目,并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

  (三)决赛。由省科技厅组织,一般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重点围绕参赛对象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有市场前景、是否具备相应创新条件、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产出重大成果等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成绩排序,产生决赛建议授奖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赛流程。专项赛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龙头企业或产业园区等联合举办,一般分为初赛、决赛两个环节。初赛主要采用书面会议评审方式,遴选晋级决赛的项目。决赛采用答辩方式进行,根据项目成绩排序,产生建议授奖项目。专项赛的组织方案、评审方式等根据赛事特点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主体赛奖项设置。行业赛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决赛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杯,决赛入围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三条专项赛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杯。

  第十四条河北省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大赛结果拟定获奖项目名单,报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项目支持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对主体赛决赛获奖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专项赛获奖项目,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主体赛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企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鼓励主体赛决赛获奖团队在河北省内实现成果转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支持相关企业作为承担单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立项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1.获奖团队在河北省内新注册成立企业,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2.获奖团队与河北省内现有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依托该企业实现成果转化落地。

  获奖团队自比赛年度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含获奖当年)未成功获批立项的,其申报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资规〔2025〕1号)及相关规定,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发内容、考核指标及资金预算等,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按要求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将资助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大赛筹办经费和获奖项目支持资金按程序列入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大赛赛事筹办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的参赛企业、团队成员,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对违反规定骗取项目资金以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配套服务与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将参赛项目推荐给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最新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等支持服务;择优向合作的创投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参赛项目,组织开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辅导、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提升项目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获得行业赛一等奖的项目成员,在业绩考核时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鼓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置大赛专项工作经费,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申请承办行业赛、专项赛等相关赛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