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各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办法
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机构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为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
二、核定条件
申请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4.“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三、审核程序
(一)地方初审。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向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外资研发中心主管海关进行初审,对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商务厅(外资处)。
(二)资格复核。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签。
(三)实地核实。审核部门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视情对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有关情况真实性。
(四)结果公布。对通过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商务厅以公告形式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核定结果同步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四、审核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需加盖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需加盖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需分类列明现金支出、固定资产支出、其他研发费用支出等。外资研发中心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需提交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六)外资研发中心国产设备/进口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见附件2)。
(七)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3)。
(八)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见附件4)。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审核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商务厅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报送商务部。
(二)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表.docx
2.外资研发中心累计采购国产及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docx
3.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docx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