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若干措施》配套实操制度,全面规范全省补充耕地选址、立项、建设、验收、入库、管护、监管全流程工作。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4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农业农村部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5号),对改革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补充耕地实施作出系统性部署;吉林省同步出台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等制度文件,明确全省占补平衡改革框架,亟需配套专项实施细则落地执行。
2023年我省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自然资规〔2023〕6号),仅覆盖传统项目类补充耕地,无法适配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后项目、其他形式两类补充耕地来源、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质量验收、严控指标牟利、防范政府隐性债务等全新管理要求,亟需出台长效、全链条、权责清晰的管理办法。
二、《办法》整体框架与核心内容
《办法》共9章40条,覆盖总则、管理职责、选址立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耕地入库、监督评估、附则九大环节,围绕国家及我省占补平衡改革要求,形成权责分层、流程闭环、风险严控、长效管护的管理体系,核心分为五大板块:
(一)厘清四级四方管理职责,构建分级管控体系。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草部门分工,解决以往职责交叉、边界模糊问题。
(二)从严规范选址与立项,守住生态与耕地底线。落实“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从源头规避生态破坏、劣质造地问题。
(三)标准化项目实施与验收,严把工程与质量关口。建立全流程工程管控+分阶段分级验收机制,解决“重立项、轻施工、简验收”短板。
(四)健全后期管护长效机制,保障耕地长期稳定利用。针对补充耕地“重建设、轻管护、易撂荒、地力衰减”突出问题,明确属地管护责任。
(五)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与后评估,压实监督问责。构建全省统一平台,实施后评估常态化,明确政府平台、工商企业不得收购、持有、交易补充耕地指标,斩断指标牟利链条。严禁各地政府与各类主体签订将补充耕地指标与投资资金偿还、利润、奖补等直接挂钩的合同协议,坚决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办法》聚焦管理实践,着力破解堵点难题
结合吉林省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办法》靶向施策、精准破解补充耕地来源单一、质量参差不齐,实施权责不清、监管层级模糊,社会资本参与乱象、指标变相交易,新旧政策衔接、历史项目程序无据,重建轻管、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问题。鼓励采取“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将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护五个环节系统整合、闭环管理,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金融支持、长效运营”的治理新格局。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实施过程中遇到政策疑问,可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咨询反馈。
初审:王清海
复审:胡延晟
终审:崔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