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经济发展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津滨政发〔2025〕18号)第二条“支持创新主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相关规定,现就滨海新区(各街镇)2026年度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须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所承担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获批立项(以任务合同书盖章时间为准)、中央财政资金已全部到位,且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或同级别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结项(验收);项目须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企业须为第一承担单位(课题牵头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三)企业所承担项目的技术领域和研发内容应符合滨海新区相关街镇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已获得企业坐落地街镇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支持标准

(一)国家申报指南、相关文件等未明确地方配套要求或比例的,按照企业项目累计获得并全部到位的中央财政资金(扣除按任务合同书约定转拨至其他单位的资金)的1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国家申报指南、相关文件等已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要求或比例的,按照相关要求和比例执行,本通知不再额外叠加支持。

三、支持方式与流程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企业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一次性申请配套资金。

(一)申请时限

企业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配套资格。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配套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滨海新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附件1)原件;

2.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坐落地街镇出具的产业方向符合性推荐函(附件2);

5.涉及中央财政资金转拨到其他单位的,企业需提供能够清晰反映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总额、需转拨至其他单位的资金额度及已转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包含经费转拨预算的课题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

6.企业承诺书(附件3);

7.企业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重要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信息由区科技局通过内部核查方式确认,无需企业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坐落地街镇。

(二)坐落地街镇负责材料初审、查验原件并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局。

(三)区科技局组织审核、进行集体决策,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下达资金。

五、注意事项

(一)配套资金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确保用于项目相关支出。

(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依规处理,纳入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档案。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区级其他同类型配套资金支持。如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级配套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坐落地在滨海新区各街镇的企业。坐落地在各开发区的企业,其配套资金申报事宜由属地开发区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室022-63001476、022-63001478。

特此通知。

附件:1.滨海新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街镇推荐函(模板)

      3.承诺书(模板)

      4.街镇联系方式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