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就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专账或辅助账。

(三)核算周期(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内企业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较上年度有增量。

(四)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经费数据。

二、补助标准

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以税务、统计部门相关数据为计算依据。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完善相关申报材料后,提交至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数据真实性,以及是否列入失信名单,是否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等进行审核,并会同同级税务、统计部门审核《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将《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四、申报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二)提供《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盖章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四)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1.对应核算周期(2023年—2024年、2024年—2025年,下同)内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相关汇算资料。

2.对应核算周期内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

3.对应核算周期内的末级科目余额表;

4.对应核算周期内的研发费用明细账;

(六)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和页码(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限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8月28日

(二)市级科技部门、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市科技局8950159;江阳区3123765;龙马潭区2522048;纳溪区4212459;泸县8184539;合江县5269742;叙永县6272285;古蔺县7222754。电子邮箱:1151911522@qq.com。

附件:1.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表.docx

      2.泸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docx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