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13日。

联系电话:0754-88426672、0754-88426674(传真)

通讯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2号汕头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科(邮编:515031)

附件: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

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号)、《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分担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对相关程序进行明确;

(二)确定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开展合作银行机构遴选,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

(四)按程序编制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并拨付;

(五)负责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审核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对不良补偿名单进行公示,并对风险补偿金补偿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汕头市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

(二)按市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风险补偿金相关年度预算经费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

(二)每年度将辖内合作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及时告知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作为动态调整合作银行的依据之一;

(三)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引导辖内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汕头金融监管分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

(二)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风险评审、产品服务等机制,加快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做好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对辖区内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作银行违反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行为;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委托与合作银行等签订协议,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受理、审核各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和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结项申请,向主管部门提出补偿建议,保障风险补偿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四)提交风险补偿金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合规开发符合科技创新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合理设定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科技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细化落实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信贷尽职免责的政策要求;

(二)履行科技信贷项目尽职调查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对资金风险实时监控,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报送等工作;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开展各项审计、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金支持方式为“政银”方式,市级财政对合作银行承担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项目进行有限补偿,以列入年度预算的风险补偿金为上限承担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负责,风险补偿以科技信贷项目为单元实施项目库管理。

对符合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按程序申请纳入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银”联动项目库,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联动补偿。

第十五条申请合作的合作银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设有分支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

(三)具有规范的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流程,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发展,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科技信贷项目,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获得贷款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不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贷款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

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3.当年或上一年度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参加地市或以上级别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5.拥有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第十七条 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须为非实物抵押贷款(指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时,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包括: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由贷款对象实际控制人、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员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取得的贷款;贷款对象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品取得的贷款。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只能向1家合作银行申请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鼓励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

第四章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条件: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本金损失补偿,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项目已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2.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分类标准,该贷款项目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3.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4.该贷款项目未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融资风险分担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被纳入省信贷风险补偿金“政银”联动项目库的,由市受托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本金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银行的补偿标准为:

1.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或贷款对象获得首次贷款的,按照该项目本金损失的40%进行补偿。

2.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且不为首贷户的,按照该项目本金损失的30%进行补偿。

3.被纳入省信贷风险补偿金“政银”联动项目库的,相关省级财政补偿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合作银行机构风险补偿上限如下:同一年度内,单一合作银行机构入库的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实际本金损失总金额超过该银行当年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主要操作程序:

(一)确定合作机构。

1.主管部门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发布征集合作银行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参与风险补偿金合作;

3.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的准入进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5.受托机构管理年费按年度支付,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贷款发放及项目入库。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政策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合作银行机构在完成放款后及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纳入“政银”项目库,符合省“政银”联动项目库项目要求的按程序申请纳入省“政银”联动项目库,合作银行机构应对数据真实性及合规性负责。

(三)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管理。

(四)风险补偿申请与核定。逾期风险补偿金贷款完成追讨、清收及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等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合作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附上详细证明材料。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料的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并将通过审核的申报补偿名单按季度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不良补偿名单后启动公示程序,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补偿名单确认。

(五)风险补偿金资金拨付。对已通过审批的风险补偿金,市科技局按财政管理规定做好预算和资金拨付安排。

(六)资金清算与不良贷款核销。合作银行应积极做好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

1.贷款逾期时间未超过3年,期间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各类方式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应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实际收到的补偿金额及时开展清算。合作银行对于风险补偿金已补偿部分的回收资金,应按原渠道将风险补偿金退回。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后,方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2.贷款逾期时间超过3年且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支持科技型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服务效率等,综合评价结果将向主管部门报备。按综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当单家合作银行对本市科技企业贷款逾期率超过3%,暂停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业务。当全部合作银行对本市科技企业贷款逾期率超过5%,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完善科技信贷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和贷后跟踪管理,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如因未尽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退回该笔本金损失对应的所有补偿资金,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在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的本金损失额。如出现从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额的,应在该情况出现后30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