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10日
滨州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滨州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效能,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是滨州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沿引领,以重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以及颠覆性技术创新,为滨州市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立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顶层布局”原则,按照“产业出题、政府立题、科技答题、市场阅卷”机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支持多元化投入,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及其他渠道资金等。市财政资金通过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支持政策、管理办法,征集“揭榜挂帅”技术攻关方向建议;负责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考察;负责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驻滨单位、驻滨高校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征集推荐技术攻关任务建议,审核推荐项目,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项目指南征集、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市科技局公开征集、编制指南建议。项目指南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和滨州市标志性产业链、产业集群,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征集原则,在充分咨询论证基础上编制形成。
第十条项目指南应包含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申报条件、项目交示件等要素内容。市科技局通过滨州科技大市场、滨州市科技局网站等渠道集中发布项目指南。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二)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内外创新主体均可按要求参与项目申报。
(三)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会议评审、答辩评审、以赛代评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重点针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价。现场考察重点对研发能力、财务状况、实施风险等进行考察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程序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推行“军令状”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节点目标、责任义务及奖罚措施等,确保项目按期高效完成。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阶段性评价或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及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采取项目牵头单位自评、抽查、委托主管部门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提出年度绩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技局。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断。未通过中期评估或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须根据市科技局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牵头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由项目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应由项目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经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
(三)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可用于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专用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在项目申报时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
对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编报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五条市级财政资金列支的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不超过该类资金市财政补助总额的5%。
第二十六条对联合申报项目,间接费用在限额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各项目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合同书签订时,应明确项目预算总额、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其他来源资金额度及构成、项目任务实施要求、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有配套要求的,在项目合同书中对配套经费、条件等一并纳入。
第二十八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联合申报协议等约定,综合项目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项目牵头单位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设置固定岗位、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第三方服务外包等多种形式,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
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与市级财政资金配比用于本项目支出。对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要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规定执行。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中所列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预算执行中,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的,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市科技局备案。使用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四条项目需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资金、账目及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七章综合评价(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综合评价与验收工作。项目综合评价与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三十六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同步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验收评价申请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采取会议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第三十八条验收评价是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标准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评价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并形成综合评价与验收结论。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1.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绩效指标完成90%(含)以上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
2.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绩效指标完成75%-89%的,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
3.考核指标、绩效指标基本完成的,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
4.出现下列行为的,综合评价等级为“差”。
(1)项目资金使用出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行为的;
(2)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3)提供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对技术成熟度、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数据故意夸大或造假的;
(4)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验收评价的。
(二)验收结论划分标准
1.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2.综合评价等级为“一般”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3.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第四十条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结题和未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不再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要求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实评估后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评价。
第四十二条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各参与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四十三条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国家和省保密、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章成果管理与评价应用
第四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滨州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ingforBinzhou’s“RevealingList&TakingLead”KeyTechnologyResearchProjects。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第四十六条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按要求收回相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对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资格等措施。
第九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七条加强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一)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1.对有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不予纳入市科技咨询专家库等处理。
2.对有违规行为的牵头单位、合作单位,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3.对未尽职履责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市科技局将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情况作为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4.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人员,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科研诚信管理按照滨州市科研诚信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