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分配、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云浮市有关单位从事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依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有利于我市推动质量提升,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含修订,下同)1项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1项“湾区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六)每组织制定1项云浮市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省性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七)每牵头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每牵头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牵头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八)每牵头承担1项市级产业标准体系、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标准化规划编制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具体相关组织参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外组织名录》。

本细则所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的通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的标准。

本细则所称标准,特指上述具体标准,不包含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4.1所述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规范(TS)、可公开提供规范(PA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等其他标准化文件。

第八条 申报标准研制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者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他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三)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发布该标准的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或者由标准的发布、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者协助制定标准”的佐证材料。

多个单位联合组织、主导或者协助制定同一项标准,只资助排序首位的云浮市单位。

第九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二)对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特定的组织或者区域内,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活动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担任主席、副主席、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或者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每届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或者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单位,每届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或者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单位,每届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化重要会议、培训、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或者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接受国际标准组织邀请,到国外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以上同一单位承担同一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并担任关键职务的,按照一个单位资助。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参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国际、国外组织名录》和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立的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

第十一条 对落实国家、省、市级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不存在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各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一般在每年六月至七月期间接受上一年度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

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初审、收集和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等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可以直接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并在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前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资助的项目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均为复印件)。

(三)申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湾区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的,应当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和参与制定标准的佐证材料(涉及国际标准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四)申报团体标准资助的,应当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组织或者主导制定标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承诺符合原创性或者高质量标准(如将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融入标准、相关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等),以及该标准被本团体成员、社会采用且实施效果良好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相关项目的文件、项目通过验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市级产业标准体系、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标准化规划编制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相关项目的文件、项目通过验收的佐证材料。

(七)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相关项目的文件、项目建设完成的佐证材料。

(八)申报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活动资助的,应当提交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承办活动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及完成情况报告。

以上及其他确需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及申报材料要求,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名标准化专家、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专家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标准化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专家组按照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结合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标准化事业的作用、意义,以及相关单位参与程度、项目技术含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数额。

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异议内容、理由及证明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我市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处理情况进行集体审议,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八条 获资助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做好绩效自评等,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专项资金一般用于事后补助获资助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支,包括标准研究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培训,标准实施评价,标准样品购置,试验验证,检验检测,标准文本购买、印刷、检索,标准数据库建设,以及专家咨询等。鼓励获资助单位将专项资金继续用于标准化项目的研究、制定、实施、推广等相关工作,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以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5日。2025年7月1日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标准化项目,适用本细则执行。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