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常德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教育局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6年7月30日
常德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工作要求,引导扶持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助力推进“二次创业”,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有常德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以在校大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主营业务明确。全市范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二)场地条件适宜。孵化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必要创业孵化场所和基础设施。应设立苗圃工位或独立办公房两种办公场所。其中,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场地不低于孵化面积的30%。
(三)人员配备齐全。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地运营管理,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配备不少于4名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
(四)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制定孵化服务目录清单,有明确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五)孵化成效显著。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2;或者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每年认定或复评一次。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牵头对照基本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德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二)填报信息。按照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核查。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基地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走访。
(四)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常德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社、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定期组织政策集中宣讲与申报辅导,向基地在孵企业系统性推送和解读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大学生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并允许基地按照各部门要求,组织在孵企业统一收集、统一申报,缩短申报时间。
(二)推动服务升级。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驿站、市级创业指导工作室等服务平台与基地开展深度合作,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财务规划、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共同提升基地的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兑现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来源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创业服务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1.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家创业实体入孵的,按每家每月14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2.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每家28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1家,不重复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40人的按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80人的按每年8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20人的按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第四章 基地服务
第七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主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全链条孵化服务:
(一)基础服务
1.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或优惠。制定入驻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入驻实体减少或免除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提供管理咨询。为在孵实体提供生产、运营、销售、人力资源、品牌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提供事务代理。为在孵实体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事代理等相关代理服务。
4.提供后勤保障。为在孵实体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设施(茶水间、洽谈区、会议室、路演厅等),保障在孵实体的水、电、网的正常安全使用,提供保洁、保安、停车等后勤服务。
(二)核心服务
1.提供项目开发服务。统一组织创业项目路演,对项目可行性、筹备运作情况、融资能力与资金情况、创业团队情况、产业导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入驻实体在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2.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推动在孵项目纳入全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管理,指导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在孵实体搭建对接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3.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为在孵实体提供宣传推广、品牌打造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活动。
4.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和创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在孵实体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为在孵项目提供多元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5.提供创业指导。推动在孵项目和常德市市级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引。
6.提供人才招聘。积极对接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为在孵企业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等就业服务。
7.开展系列活动。制定创业服务活动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创业沙龙、创业大课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的平台。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成长服务
1.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与属地具有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的深度合作关系,积极协助在孵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为优质在孵实体提供担保。
2.构建合作孵化网络。加大与其他各类创业孵化平台、产业园区的合作交流,建立与其他孵化基地的项目推介、输送机制,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持续孵化服务。
第八条 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
(三)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常德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附件详情请点击:
附件1-2.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