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宁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商务局

2026年5月29日        

 

 

宁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本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为助力构建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检验检测服务、软件信息服务、节能环保和生态服务等8个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及场景培育、现代特色商贸、健康服务、家政和养老服务、体育活动及培训服务、房地产业等6个生活性服务业的“8+6”服务业体系,出台的扶持政策;

(二)国家、省、市重点推进的服务业发展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包括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等;

(三)“走出去、请进来”系列现代服务业实质性招商活动;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事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发改、商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筛选、分配、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组织评估,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督促申报单位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要求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跟踪评价结果抄送财政部门。

(三)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申报单位为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内容获得奖补资金的使用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申报材料需合法合规,且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政策兑现资金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执行,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发改、商务、财政等部门备案。及时开展政策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对拨付资金实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政策实施的绩效评估。

第四章 申报和实施

第九条申报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填写《宁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所申报的内容应当具备实施条件。同一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商务局针对部门所申报的材料,组织市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有关单位等召开“3+N”会商评估会议,评估审核申报材料可行性、合规性、申请专项资金额度合理性、重要性等情况。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3+N”会商评估会议结果,依据相关部门申报情况以及绩效目标等,并结合申报内容轻重缓急,会同市财政局统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发文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申报内容,按预算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一年度内使用完毕,未及时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的申报内容,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市发改委、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所拨付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商务局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贯穿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期间,市发改委、商务局按照申报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分析,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应每年底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发改委、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项目绩效报告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善预算管理和改进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商务局在后续年度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和适当增加额度;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不佳的政策措施,相应削减或暂停专项资金支持,并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管,申报单位适时向市发改委、商务局反馈申报内容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政策执行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以申报内容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为主要依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内容执行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申报内容执行的最终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专项资金予以调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市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将联合约谈申报单位主要领导,取消后续申报资格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申报材料重复申报、重复获取财政资金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