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落地见效,切实恢复天然渔业资源、保护水产种质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28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6〕22号〕工作部署,现将《2026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第二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26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第二批)

     附件2:甘肃省2026年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任务及资金指标分配表(第二批)     

         附件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全年合计)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20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附件1

2026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实施方案(第二批)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水域生态修复,筑牢黄河、长江及内陆河水系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现制订《2026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第二批)》。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紧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保护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核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力全省渔业生态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增殖放流,有效补充恢复黄河、长江及内陆河水域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与水域生态平衡。强化科普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水生生物保护与水域生态建设参与度。健全放流全流程监管、质量管控与效果评价体系,保障中央财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资源保护效益有机统一。

三、工作任务及经费分配原则

(一)任务安排。2026年第二批增殖放流在天水市、陇南市、庆阳市境内黄河、长江水系自然水域、水库等区域实施,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245.51万尾。其中:重口裂腹鱼68.18万尾;鲢、鳙及黄河裸裂尻鱼共计177.33万尾。

(二)资金安排。本次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82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其中,苗种采购经费不低于总经费90%(164万元),组织管理费18万元。经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放流水域限定为境内黄河、长江水系自然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开放性水库等。

2.放流对象以土著种、珍贵濒危鱼类为主,对重口裂腹鱼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区域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育,适度扩大放流规模。

3.土著种及珍贵濒危物种苗种须为本地原种子代,保障种质纯正与生态适配。

4.组织管理费专项用于增殖放流绩效评价、效果评估、苗种物种鉴定、检验检疫、放流公证公示、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标识采购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资金下达与方案制定

1.2026年5月下旬,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第二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省财政厅同步下达项目资金。

2.2026年5月底至7月,各有关市州结合省级方案与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严格遵循《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确保放流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3.各地制定方案前,须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论证放流适宜性与生态风险,评估材料归档留存备查。

(二)苗种采购与供应管理

1.2026年7月底前,各有关市州启动苗种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官方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及采购文件,全程公开透明。

2.2026年8月中旬前,完成苗种采购、结果公示及资质审核。对苗种供应单位《人工繁育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资质严格核验,许可范围须与中标苗种一致;存在失信、被通报记录的单位,直接取消投标资格。

3.苗种供应单位资质要求:珍贵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须为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持有对应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驯养繁殖企业(场户);淡水区域性物种(省级保护动物)苗种供应单位须为持有对应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驯养繁殖企业(场户);标准淡水鱼广布种(经济鱼类)苗种供应单位应是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场户)。

4.苗种供应单位须建立全程可追溯档案,完整记录亲本来源、繁殖过程、基因检测报告等信息,档案长期保存。

5.苗种采购合同须明确苗种规格、种质纯度、质量标准、验收规范、付款条件,以及种质不符、以次充好、引发生态风险等情形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合同要素完整、权责清晰。

(三)放流实施与公示宣传

1.2026年5月—10月底为集中放流期,实施单位须通过媒体或网络平台,公示放流物种、规格、数量、地点等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放流。

2.放流地点优先选择农业农村部确认的公开放流平台;珍贵濒危物种须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或适宜自然水域放流;经济物种须在自然水域或普惠性大中型水库放流。

3.依托“6月6日全国放鱼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水生生物保护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4.珍贵濒危物种标识比例不低于10%;经济鱼类检验检疫批次覆盖率不低于90%。

5.为提升放流成活率,酒泉市、张掖市、天水市、陇南市等市州放流鲢、鳙苗种时,应选择大规格淡水鱼广布种(≥10厘米)。

(四)检验检疫与验收

1.全程监督公证:放流全过程接受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全程监督,规范开展苗种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记录完整、签字齐全。邀请纪检监察、群众代表参与,确保公开公正。

2.物种鉴定:建立“初验+复验”机制,省水产研究所提供技术指导与物种鉴定支持。放流前市州开展苗种抽样初验,放流现场开展抽样复验;检验工作对接省水产研究所,每物种每次抽样20-30尾,全程使用带时间、经纬度水印的今日水印相机APP等工具录像设备录像留存,确保检验苗种与放流苗种同批次。两次检验合格,由省水产研究所出具物种鉴定报告;初验不合格,立即终止中标单位资格;复检发现外来物种、生态污染隐患等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3.智能精准计数: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使用组织管理费采购水产苗种计数器等智能设备,各地放流前提前对接,依托专用设备精准计数,提升数据准确性与工作效率。

(五)放流后资源保护与绩效评价

1.强化渔政执法:放流后持续加大水域巡护与常态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保障放流物种生存安全。

2.规范绩效评价: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指导各地完成数据填报、资料汇总及上报工作,绩效评价材料须包含物种鉴定、检疫、公证、公示、影像等全套资料,汇编归档。

(六)总结与数据报送

1.2026年10月底前,每次放流结束后,实施单位即时在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填报基础数据。

2.2026年11月底前,各单位完成全面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完成全部数据填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州高度重视增殖放流工作,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及《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履行全流程监管责任,采购活动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政策执行,严禁使用废止文件作为资质依据,全面更新采购文件模板,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二)严格经费执行。严格遵循《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苗种采购经费。组织管理费仅限用于放流相关直接支出,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差旅、食宿、日常运行等非放流相关费用。资金支付审核须提供费用与放流活动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在开展现场计数和绩效评价及省水产研究所在开展物种鉴定时不得将组织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差旅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其他项目或活动经费、单位日常行政运行经费等。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与财政法规,严禁在招标采购、资金拨付、验收评价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实行关键环节“一事双岗、交叉复核”,全程留痕、可查可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结果运用。对苗种供应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不合格苗种的,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列入省级增殖放流禁入名单,暂停或取消供应资格,并上报农业农村部。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对整改不力、屡改屡犯的市州,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放流资金。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周世文  联系电话:0931-8179038

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

联系人:王 雷  联系电话:0931-8179805、8894132

省水产研究所

联系人:王 太  联系电话:0931-8483740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