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省品牌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省级优质农业品牌“黑土优品”标识使用、授权、监管及退出全流程管理,切实提升品牌公信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25日至9月4日

意见反馈邮箱:pptg_hlj@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5日

黑龙江省“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品牌农业建设,提升黑龙江省级优质农业品牌“黑土优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管理,维护“黑土优品”标识所有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是指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发布的标识。“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包含品牌整体形象和广告语,其所有权归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由图形“金色饭碗与绿色叶片”、汉字“绿色龙江黑土优品”和英文“PREMIUM”组成,体现了产自黑土地、选用优质品种、具有绿色生态品质,代表在黑龙江省优良产地环境生产的品质优、信誉好的优质农产品。图形部分犹如在宽广的地平线上冉冉升起的东方旭日,展现黑龙江省大农业、大物产,标识整体为粮仓造型,凸显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标识作品如下图】

 

立体图

第四条“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选择大米、大豆、鲜食玉米、杂粮、中药材、食用菌、乳品、高端肉、大鹅、冷水鱼等10大类具有黑龙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品质量可靠的“大而优”产品,同时兼顾具有区域特色的蜂、浆果、坚果等“小而精”农产品,进行标识授权管理。授权范围包括以黑龙江省域内地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采用先进工艺进行二次或多次加工制成的高附加值优质精深加工农产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报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四)申报主体应当执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通过二维码等包装信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申报精深加工农产品的主体应具备生产优质精深加工农产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拥有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申请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初加工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产品生产所用主要原料应产自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报主体应当提供原料产地佐证材料。

(二)申报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以及农业行业标准中关于相关产业的产地环境条件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申报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应当符合GB/T20014《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标准、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四)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应当符合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现行有效食品安全标准。

(五)申报产品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相关指标要求。对于现行绿色食品标准中没有或者不适用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采信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要求。

(六)申报产品应当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标准要求之一,并取得相应认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七)申报产品应当经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资格认证(CATL、CMA)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第八条申请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精深加工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料产地环境符合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及农业行业相关产地环境标准,黑龙江省地产原料占比不低于50%,原料产地明确标注黑龙江省具体市、县,采购运输环节可追溯。

(二)生产过程符合GB/T20014《良好农业规范》(GAP)系列标准、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其中熟食制品额外符合GB193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遵循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优先使用天然提取物,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三)质量安全指标符合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现行有效标准,重点强化加工环节添加剂残留、微生物污染等指标管控。

(四)质量指标优先采信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中华老字号产品(国家级)等相关标准;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未涵盖或不适用的,可采用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关键指标不得低于国标及绿色食品标准要求;不强制要求农产品认证(登记)证书,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或绿色食品标准,并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品质审核通过的,视为符合品质要求。

(五)经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资格认证(CATL、CMA)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提供包含主要原料、加工过程、成品的全链条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标识使用申报表、标识使用承诺书、产品质量标准文件、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产地环境及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认证和质量溯源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汇总,复核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复审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照质量优先、市场导向、择优遴选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开展综合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产品品质高、产品附加值高、销售规模大、市场口碑好、渠道布局广、联农带农能力强的企业和产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拟授权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黑土优品”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并授权使用。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拟授权产品,申报主体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完成授权书申领;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授权资格。

第四章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的授权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申报主体须按照申请程序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可继续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自动终止其标识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有效期内,获得授权的使用主体名称、产品商标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后,方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六条获得授权的使用主体可以在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授权产品原料基地中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可以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它包装物上使用“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获得授权的使用主体应当按照《“黑土优品”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标识的原有构成要素、形状和颜色。

第十八条获得授权的使用主体在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享受省级农业品牌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获得授权的使用主体应当诚实、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接受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对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黑土优品”品牌声誉。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授权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黑龙江省农业宣教与农产品品牌推广中心承担,负责标识授权的组织协调、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工作;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主体的推荐审核、实地考察、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黑土优品”农业品牌的培育孵化、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在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农业宣教与农产品品牌推广中心通过“黑土优品”数字化管理平台,对授权产品实行“一品一码”数字化管理,实现全产业链质量追溯、防伪管理与市场流向监测。

第二十三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授权使用主体及其产品就产地环境、生产记录、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标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授权产品开展常态化抽检与年度复核,重点核查质量安全、原料溯源、标识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属地常态化监管,动态掌握授权主体生产经营与产品销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主体所有授权产品的“黑土优品”品牌标识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一)使用主体不再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

(二)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授权的。

(三)违反“黑土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相关规范。

(四)出现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或扩大使用范围等情形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

(六)主体经营出现销售额大幅下滑、长期停产停销,无法持续开展品牌经营的。

(七)其他影响“黑土优品”品牌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产品的“黑土优品”品牌标识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一)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授权产品经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抽检指标不合格的。

(三)授权产品在授权期内不再生产的。

(四)产品授权到期未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的。

(五)授权管理部门认定不适合继续使用“黑土优品”品牌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农业宣教与农产品品牌推广中心书面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或主动退出“黑土优品”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在“黑土优品”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授权使用主体主动申请退出标识使用权的,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程序执行,相关信息在“黑土优品”官方网站公布;被取消使用权的,由黑龙江省农业宣教与农产品品牌推广中心通知其主体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或主动退出标识使用权的主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终止使用“黑土优品”品牌标识,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推广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标识。

第二十九条伪造、假冒、未经授权违法违规使用“黑土优品”品牌标识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标识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北大荒农垦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和省属国有企业参照市(地)级管理职能开展系统内农产品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黑龙江省“黑土优品”农业品牌标识授权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