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处盖章)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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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和江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监督或组织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负主体责任;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项目库管理等工作;实施具体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指导市县市场监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下达,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实施项目验收、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实施并报请项目验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和执法办案,高价值专利、品牌强省(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培育及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三)知识产权优质创新成果评定。

(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

(五)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创建、国家级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

(六)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建设,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

(七)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和全省商业秘密保护网络建设。

(八)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违规用于偿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楼堂馆所建设、购置公务车辆与通讯器材,以及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

(一)省市场监管局应建立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库,出台项目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复核等工作,明确项目入库申报流程、评估评审等事项,做好项目储备运用,确保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即可进行项目对接并组织实施。项目库入库时间和相关资料要求按照省级知识产权专项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库申报、审核、入库等相关事宜应与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相衔接,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二)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向省市场监管局正式提交申报材料。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工作重点,按程序确定项目库入库项目。

(三)省市场监管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从项目库择优遴选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四)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项目培育和储备,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30万元。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分配意见,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设区市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对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的资金,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其中:省市场监管局于五十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分配意见后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于三十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至下级财政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并将分配结果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厉行勤俭节约、组织用好专项资金,切实用于支持资金下达文件明确的重点项目。对安排给企业的补助,除另有规定外,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结转结余、政府采购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直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重点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各专项资金使用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我省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