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决策部署,推动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规范建设与运行管理,支撑医学科技创新与健康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健康委
2026年8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完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和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面向重大战略需求,以解决疾病防治核心问题和促进标志性成果转化为导向,以服务人民群众健康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为目标,是开展临床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转化应用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中心聚焦全省重大疾病诊治、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医药、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在前沿交叉方向优先布局,分批分类设置,形成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开放共享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是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心的布局规划、申报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心各项政策制度,做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推荐、规范运行等工作,并会同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在经费、项目、人员、平台、政策等方面对中心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保障。
第四条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为中心运行提供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设施设备等人财物必要保障。
(二)支持中心实体化运行,指导完善中心组织管理架构,推荐确定中心主任并落实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配合做好中心内部统筹、运行协调、规范管理等工作,促进中心与依托单位协同发展。
第五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实施中心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健全中心组织管理架构,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做好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及难点堵点,聚焦防筛诊治康管等核心环节,突破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瓶颈,提出重点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开展高质量临床技术攻关、临床循证研究、防控策略研究,研发并验证具有临床和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标准。
(三)建设基础数据支撑平台。搭建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临床研究平台,开展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落实省医学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省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相关任务,实行科技数据汇交制度,相关数据纳入省平台统一管理,推动临床资源、生物样本、科研数据等资源的高效整合利用,实现科技资源和信息开放共享。
(四)培育复合型临床研究人才。积极培育懂科研、精临床、善管理的首席大PI,多途径培养临床医学研究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多学科的临床研究团队,构建高水平临床研究协同网络。推进本领域人才交流与学术合作,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国际科技合作。
(五)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健全并规范技术研发、成果评估、产权保护、收益分配、择优激励等全流程管理,加速临床研究成果向技术和产品转化,加快经临床验证有效、安全可靠的创新技术、产品在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支持,提升本领域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宣传推广优秀经验。
(六)完善创新协作网络。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构建创新协作网络,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带动各成员单位协同中心开展规划制定、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工作。
(七)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完善科研学风作风建设,在经费、项目、人员、平台、政策保障等方面确保公平、公正。
(八)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专业管理机构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中心建设的重点方向,协助开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并组织撰写年度建设报告。
(二)承担中心建设申报、组织评审、过程管理、验收分析、培训交流、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建设
第七条中心建设遵循“需求导向、择优遴选、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强化协同创新、鼓励多方保障、确保规范运行。
第八条申报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和团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省内外本领域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单位,优先支持研究型医院申报。
(二)疾病防治水平领先。在申报领域的疾病防治水平处于省内外领先,具备相应的临床研究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保障,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研究能力突出,前沿医学技术研究优势明显。
(三)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申报领域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学科带头人疾病防治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组建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多学科人才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和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
(四)医学科研成果显著。申报领域医学创新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级、省级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实现高价值成果转化、临床应用,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牵头承担省医学生物信息数据库子库建设任务,或牵头制定的诊疗规范、指南共识处于领域内领先水平,学术影响居国内前列。
(五)组织保障体系健全。建立覆盖省市、医研企紧密协同的临床研究网络和应用推广网络。承诺并按要求落实相应配套资金,配备齐全的基础设施和软硬件保障,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条件保障,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心建设申报要求,择优遴选批准建设中心。
(一)依托单位填写《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地市医疗卫生机构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推荐,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专业管理机构受委托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等工作。
(三)省卫生健康委依据评审结果,结合全省医学科技创新总体布局,择优确定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
(四)中心编制《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签订《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经审定后作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
第十条依托单位和中心应对报送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并按国家和省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中心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不予推荐。
第十一条中心建设与项目申报、科创平台、科技奖励等创新资源统筹相挂钩。经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直接纳入中心管理体系。对于本省已有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该领域省级中心。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要坚持政治引领,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科研诚信、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医学新技术、科研数据汇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深化科研学风与作风建设,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营造包容开放协同的科技创新氛围。临床研究项目须按要求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确保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三条中心应当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开放共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吸纳省内外相关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分层分级组建创新协作网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创新协作网络成员单位的管理,基于合作需求意愿、内部运行情况等,动态调整创新协作网络。
第十五条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届任期为3年,负责中心建设发展、科研攻关、日常管理等,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管理、人员任用考核等方面有充分自主权。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跨单位双聘制度。
第十六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任务、经费分配、成果应用等提出专业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中心落实日常管理报告制度,须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信息平台维护基本信息,作为运行管理的依据。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按期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中心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中心更名、负责人调整、目标任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提前1个月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备案。中心应对所提交的信息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提供不实信息的,按科研诚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结合临床医学研究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中心运行效能、科研产出及转化成效等进行监管并实施动态调整。中心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后开展验收,后续原则上每3年对建设成效集中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加强结果运用,并作为资源匹配、任务安排、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对验收通过且建设成效突出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验收不通过或建设成效不突出的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予以撤销并收回结余建设经费,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设。(一)出现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科研诚信问题、生物安全问题以及违法违规事件,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二)验收不通过或建设成效不突出,并且整改到期后仍不到位的;(三)中途主动退出建设或提供不实材料的,以及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结合临床科研实际需求和科创基地平台建设特点,以所属疾病领域的重大临床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创新协作网络建设等工作。依托单位要统筹各方资源投入,落实中心建设运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分配。专项经费按照省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可用于支持中心围绕研究方向进行科研活动、人才培养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财政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不得分摊依托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和基本建设,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省级财政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当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管理,确需外拨的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依托单位、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通过外拨逃避监管,套取科研经费,确保经费管理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心统一命名为“XX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ZhejiangProvincialClinicalResearchCenterforXX”,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按照统一格式制牌,创新协作网络成员单位不得挂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社〔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