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中“对标准制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标准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南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标准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2.南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南昌市标准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中“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30、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参与制定的按50%支持)”之规定,鼓励我市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和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支持对象: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在昌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
第三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
(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至第三名的单位。
说明: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单位排名以国家标准委相关网站或发布的统计表查询结果为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单位排名以标准正式文本中的起草单位排序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单位排名以标准正式文本中的起草单位排序、“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网站上查询结果为准。
2.本细则所称主导单位(即牵头单位)指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参与单位指排名第二至三名的起草单位。
3.本细则所称制定标准仅限于新制定标准,不含标准修订。
第四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申请标准制定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
料:
(一)《南昌市标准制定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件(复印件)及该标准正式文本。
(三)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四)该标准项目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分析或证明材料。
(五)其他官方发布的能证明牵头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材料。
第六条 资金支持每半年兑现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每年7月或次年1月,向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复审的资金支持单位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区,相关县区通过“赣企通”平台及时将资金兑现至支持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通过“信用中国”查询);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本细则所需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今后如遇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市与各县区承担比例相应调整。市级政策兑现资金实行年度预算额度管理,原则上不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预算金额。
第九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表:
南昌市标准制定支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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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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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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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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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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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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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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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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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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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标准项目情况
|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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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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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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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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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定□ 参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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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额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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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此次申请标准化项目资金支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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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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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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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科室复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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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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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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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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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会引领战略推进南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26〕8号)中“对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有效发明专利比重比上年度提高3个百分点及以上,且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比上年度增加3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之规定,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促进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支持对象:南昌市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支持范围:
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有效发明专利比重比上年度提高3个百分点及以上,且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比上年度增加3件及以上的企业。
说明:1.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有效发明专利总量数据,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给市市场监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2.对上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占有效发明专利比重已达97%及以上的企业,因占比已接近或达到100%上限,无法再实现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的,只要满足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较上年度增加3件及以上条件,即可享受本项支持。
第四条 资金支持标准:
对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南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支持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开户材料;
(三)申报单位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材料(通过“信用中国”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更名、合并、分立的变更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资金支持自2027年起,每年完成对上一年度政策兑现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复审的资金支持单位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县区,相关县区通过“赣企通”平台及时将资金兑现至支持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通过“信用中国”查询);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本细则所需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今后如遇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市与各县区承担比例相应调整。市级政策兑现资金实行年度预算额度管理,原则上不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预算金额。
第九条 本细则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表
南昌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支持
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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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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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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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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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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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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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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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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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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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持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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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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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诺:此次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项目资金支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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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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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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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科室
复审意见
| 经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建议支持该项目。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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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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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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