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8日
宁波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市级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是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应当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具体包括:
(一)市政府授权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由国有持股平台公司和国家政策性基金持股的并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国有一级独资企业管理;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股的并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参照市级国有一级独资企业管理;
(二)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施范围的国有企业;
(四)市级国有一级企业由于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经市政府批准可暂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二)推动全面覆盖。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市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优化布局结构。围绕完善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体现全民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坚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坚持量入为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零基预算要求、收支平衡原则细化完善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国有独资企业经营收益上交比例建议;
(三)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审核汇总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六)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督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组织和实施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修订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汇总审核其监管(所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编报的国资预(决)算收支计划,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资预(决)算建议草案;
(三)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规定公开国资预(决)算;
(四)组织和监督其监管(所属)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负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定期统计其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动态维护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企业名录,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支计划;
(二)确保收益数据真实可靠,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向市财政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及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
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等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欠缴税款等项目后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行业、企业类型提出具体分类分档上交比例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含)的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利润分配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交水平。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要求参照国有控股企业执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按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得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核算。
第四章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工程)支出;
(二)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三)重点发展企业的国资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第十六条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
(二)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补助性支出;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对供水、公共交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领域国有企业公益性补贴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统筹安排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原则上以资本性支出为主,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其他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五章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零基预算要求,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不列赤字。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政策,结合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统筹平衡,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宏观调控政策,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金额以及上年度结转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建议草案;
(六)相关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监管(所属)企业的结构布局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监管(所属)企业递交的预算收支计划;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原则上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一般不得申报市场化的补贴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于每年8月份起,印发编报通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根据编报要求,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到项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到款级,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于10月底前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申报资料包括收支计划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资本性支出项目还需提供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监管(所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审核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于收到预算收支计划15日内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收入预算按行业或企业编列,支出预算按使用方向和用途,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形成预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反映其监管(所属)企业是否应纳尽纳、户数等与企业相关情况;其监管(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国资收益和测算明细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国有企业名录;
(三)项目申报书;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五)预算报表;
(六)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于20日之内,批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章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
第二十七条国资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监缴,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解缴,具体按照以下程序:
(一)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合并报表审计工作,并启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流程。
1.利润收入,在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独资企业以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并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不再提取)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
2.股息红利收入,在股东会表决日后45日内、股息红利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的决议文件和其他资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当年9月底。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45日内,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产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资料。
4.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5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清算审计报告、企业清算报告和其他资料。
5.其他国资收益,在收益确定后45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二)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资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下达复核结果。
(三)通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资收益上交通知,由市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四)上交。企业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下达的国资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资收益交库手续,原则上在15日内交清;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资收益,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在转入、清算完成后15日内交清。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等情况,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暂缓上交或者减免国资收益的,应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会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暂缓上交或减免的政策应当规定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经批准暂缓上交或者减免国资收益的企业应当按程序申报,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其税后利润不征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具体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企业增加资本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资权益,资金注入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国有独资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其中,国有持股平台公司和国家政策性基金持股的并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经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占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计入实收资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授权机构(部门)享有,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按规定及时履行增资程序。
费用性支出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结余资金须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企业应于会计年度终了1个月内,做好费用性支出执行情况清算,将结余资金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开具“一般缴款书”,企业凭缴款书在15日内办结资金上交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不同功能科目、预算级次、项目间或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等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支出现巨大变化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市财政局应当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决算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国资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国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资决算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国资决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国资决算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六条国资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至其监管(所属)企业。
第八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将其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国资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应加强对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主动接受市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21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