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重点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6年8月5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12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8月6日

 

 

青海省重点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统筹全省科技创新资源,健全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行动方案》(青政办〔2025〕1号)《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改革的实施意见》(青科委办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委科技办”)聚焦省委科技委员会中心工作及全省科技创新战略部署,会同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级重点科技计划(以下简称“重点计划”),重点计划围绕提升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整体能力,通过体系化配置全省科技资源,夯实人才培育和原始创新基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集聚创新资源,不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三条 省委科技办负责重点科技计划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总体推进、监督考核和整体绩效评价,审定年度计划布局、重点任务和统筹协调计划实施中的跨部门、跨领域重大问题,建立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省委科技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本领域、本行业科技需求凝练、重点任务谋划,参与指南编制、立项评审和过程监管,推动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落地,协同做好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

省财政厅参与制定省级重点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省级重点科技计划的全流程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编制分领域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自评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重点计划包括基础研究计划、产业技术创新计划、民生与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计划。

1.基础研究计划。聚焦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和重点学科建设需求,加强以目标为导向的有组织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依托青海高原、资源和能源禀赋,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2.产业技术创新计划。围绕国家和全省重点任务和优先事项,锚定产业“四地”建设方向,汇聚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以制造业创新发展为重点,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场景验证、应用示范与产业化等全链条创新,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3.民生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实现社会效益为核心导向,聚焦生态保护治理、环境资源、乡村振兴、平安青海建设、建筑交通、医疗卫生、科技文旅、公共安全、科学普及等需求,以科技赋能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

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以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创新活动为导向,重点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能级提升和培育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促进科技资源集成共享,形成体系化、梯度化、特色化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5.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围绕深化科技政策研究评估,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提升科技政策资金兑付质效,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打造良好创新生态。

第五条 拓宽资金支持渠道,涉及央地、省地协同推进的重点科技任务,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联合支持。其中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纳入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纳入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产业技术创新计划和民生与社会发展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省科技厅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科技创新规划部署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通过前期调研、需求征集等,会同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共同凝练形成年度省级重点计划申报指南,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企业平台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省科技厅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

第七条 项目组织方式。重点计划可根据任务来源、目标定位及攻关特点,灵活采取差异化的项目遴选与组织实施方式。各类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申报条件、遴选程序及管理要求,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执行。

1.常规申报:常规重点计划项目实行全年公开申报,分批集中审理。申报单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厅属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书开展形式审查,各项目管理处室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评审入库。

2.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团队。

3.非共识项目推荐:试点高端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支持机制。对未通过评审入库的科技计划项目,可由两名及以上两院院士或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实名推荐并通过会议研究后予以立项支持。

4.行业部门备案: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结合本领域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攻关缺口,可对标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自筹资金并自行设立科研项目,报省委科技办备案后,由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和省委科技办联合下达科技计划,并按照省级重点科技计划管理要求,由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及验收,验收结果向省委科技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八条 重点计划实行全年公开申报,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会同省委科技委相关成员单位及行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由项目管理处室根据创新规律和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灵活设置。各类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择优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省科技厅可依申请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入库原因。

第九条 重点计划牵头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独立法人单位;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人员等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重点计划牵头承担单位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等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合规使用,监督项目各参与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根据重点计划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入统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研发投入(R&D)统计填报主体责任,将研发项目纳入本单位统计口径规范归集。

(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技术成果的行业推广工作。

(六)推动研究数据等研究成果开放共享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组成员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的教育培训与日常监督,确保研究过程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可溯。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统一对评审入库项目开展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查重、科研诚信核查和法律风险调查,对存在异议项目须做进一步核实,并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结合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出库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验收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只提供技术咨询与专业意见,不替代行政决策。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须回避。专家对所出具意见的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以企业作为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在申报指南中进行明确。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以上,鼓励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经费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于企业承担开展的公益性技术研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资产等,以前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四条重点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省科技厅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签订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可在合同签订期限届满前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签订期限,逾期未签订合同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予以撤项处理。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同各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与监管责任、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经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推荐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协同管理监督机制。项目合同书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书报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1/3。

第十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因改革发展等原因发生名称变化,但法人主体未改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项目合作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与原有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定报牵头承担单位批准后重新签署合作协议,并报项目管理处室备案后完成变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工作调动、因公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变更后的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的相关条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非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报厅规划资管处备案。

项目合同预算变更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延期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批准,并在项目到期3个月前在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后补助项目不适用延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事项(含预算变更)须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经备案或批复同意后生效。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特殊情形,未经系统办理的,不作为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内,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对技术路线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生停业、注销等重大变化,或因履行主体责任缺失,对项目正常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无法实现的;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能履行勤勉负责义务,项目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经催告后拒不配合的;

(八)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经督查、审计发现且拒不整改的;

(九)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符合以上情况的拟终止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省科技厅规划资管处和项目管理处室。由项目管理处室会同规划资管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提交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或由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直接提交会议研究批准后终止。

第五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跨年度项目实行网上年度检查备案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当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完成备案。有年度结转经费的,须对年度结转经费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6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项目,可与下一年度报告一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通过随机抽查、实地检查、书面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重点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管理决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与任务动态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时提交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不按照程序变更项目单位,由项目管理处室责成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予以终止、追缴已拨付专项资金、进行科研诚信惩戒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项目组织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按《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验收申请和全部验收资料(含审计报告),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验收需提供具备科研经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定经费使用合理后进入技术验收环节。实行经费管理“包干制”的项目,须据实填报项目支出明细。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及以上奇数专家组成,须当场出具明确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总体验收的统筹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直接组织专家组验收或委托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总体验收。受委托验收单位须在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验收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委托验收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验收标准不严、结论不实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追究受委托验收单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核心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项目全部研究内容,核心考核指标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基本通过验收。对基本通过验收的项目,退回剩余专项经费。后补助项目由专家组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核定工作量,根据工作量完成比例给予不超过拟资助资金50%的补助,或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

3.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及项目延期约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未完成验收;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6.财务验收未通过或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未对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核查后,结合评审意见,依据任务完成度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专项经费。后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在项目实施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采取通报、限制参与科研活动、追回财政资金等措施。对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60天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复议所产生的验收费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仍不通过,视同验收不通过。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在研项目和已验收项目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应按规定进行标注。同一研究成果不得标注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编号,未按要求标注资助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的论文等成果,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重点计划坚持公正、公开原则,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透明管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科技计划及各市州科技计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考本办法制定行业、市州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原《青海省重点研究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修订)》(青科发规〔2021〕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组织的项目,原则上按原有规定管理;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