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33号)《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77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省基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省基金年度绩效评价、长周期成果跟踪三个部分。项目验收是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年度绩效评价、长周期成果跟踪是在对依托单位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省基金整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立项的省基金项目,包括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B类、C类)、面上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项目类别。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基础研究规律,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不唯论文、奖项等数量指标,确保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委托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绩效管理,负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评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价、长周期成果跟踪。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与通讯验收两种形式。重大基础研究项目、青年基金(A类)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用通讯验收形式,对于可能存在异议或风险的项目,也可视情况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指标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成果产出进行综合评价。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采取代表作制度,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

包干制项目经费执行情况主要评价经费的使用合规性、项目关联性、政策相符性;非包干制项目经费执行情况主要评价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对会议验收项目,应由内审机构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对通讯验收项目,由依托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审核财务决算表,省科技厅选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组织负责人自省基金项目计划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已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在延期期满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未经审批同意、逾期未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自动进入验收程序,仍不按要求提交的,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确需提前开展项目验收的,须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全部指标,最早不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结束之日前6个月。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通讯评审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会议评审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一半以上专家同意通过视为项目结题“通过”。

对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致使项目未能完成目标任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验收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予以受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在下一批次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的程序按照初次验收执行,认定结果分“结题”“不通过”两类。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审、验收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以验收不通过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继续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结余资金自允许留用之日满2年仍未使用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第3年起3个月内制定剩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下一步具体安排、时间节点。剩余资金拟继续用于基础研究的,最长再使用5年。超过时间节点未用完的资金和未按时制定使用方案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交回财政。验收结论为“结题”的,按有关规定收回项目结余经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收回应退省级财政资金。

对于撤销的项目,收回全部省拨省级财政资金。终止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及违规使用经费。

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价重点为当年基金整体资助与管理绩效,及其对促进原始创新水平、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作用和潜力。  

省科技厅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基于依托单位年度基金管理工作情况监测和信息采集完成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依托单位项目立项率、按期验收率、验收通过率、资金管理合规性、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根据单位性质对年度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进行分类评价。将在代表性论文、争取国家资源、学科影响力提升、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作为额外加分项。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根据年度基金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自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自评过程中,依托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职责,强化对在研项目的管理与评价。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在项目依托单位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形成依托单位评价结果(优、良、中、差)。选取一定比例依托单位,对资金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评价结果为下步省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依托单位,给予增加项目申报限额等政策倾斜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依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缩减申报限额等措施;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依托单位,将限制项目推荐和申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综合省基金项目整体实施情况、依托单位评价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长周期成果跟踪

第二十条 长周期成果跟踪是对已验收项目三年后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价,重点按照重大成果持续产出、人才培养、区域影响力提升三个方面开展。

重大成果持续产出方面,对自由探索类项目,实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跟踪国际、国内顶刊发表情况,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的产生及影响。对目标导向类项目,重点跟踪新技术、新模式的产生及应用,专利授权后实现的重大成果转化等。人才培养方面,重点跟踪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培育情况。区域影响力提升方面,重点跟踪国家级项目、奖励争取情况,牵头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负责对验收满三年的项目进行成果跟踪,跟踪结果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梳理总结各依托单位长周期成果跟踪情况,形成重大成果跟踪报告。结合项目资助情况及重大成果跟踪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步预算调整、资助结构优化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长周期成果跟踪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重大成果持续产出类项目,加强计划衔接,优先推荐申报成果找市场、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接续支持。对人才培养类项目,后续获得国家级领军人才及其青年人才计划资助的,在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区域影响力提升成效显著的,根据依托单位后续获得国家资助情况,按一定比例增加项目申报限额。

第六章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绩效评价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验收、省基金年度绩效评价、长周期成果跟踪专家遴选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具体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

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年度绩效自评表(试行).docx

2.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长周期成果跟踪情况表(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