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鲁西新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发展局:
现将《菏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辅助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辅助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辅助性费用的管理,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损失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山东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农〔2025〕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辅助性费用(以下简称辅助性费用)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
第四条 列支辅助性费用要坚持必要、合理、合规及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指导县区加强辅助性费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落实辅助性费用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标准,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县级合理、合规列支各项辅助性费用,加强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辅助费用额分项设计及竣工决算辅助费用支出合规性评定,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立足职责,共同加强本县区辅助性费用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严控辅助性费用支出上限。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费用支出合规性审核和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规合理编制辅助性费用支出预算,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控制费用支出范围和分项支出规模,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辅助性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章 列支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辅助性费用具体列支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严禁从辅助性费用中列支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支出、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辅助性费用支出坚持节约、可行原则,实行总量限额管理;分项费用依据本地市场价格监控管理。
第九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辅助性费用,单个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当地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辅助性费用。市级不得按以上途径列支辅助性费用。
严禁超限额从中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辅助性费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辅助性费用应随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等一并进行财政评审,不得拆分报送或规避评审。
第十一条 县级辅助性费用要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参考,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
严禁分拆合同、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程序,增加辅助性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所有辅助性费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复印,送同级财政部门留存,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合同必须载明:服务范围、成果交付时限、计费上限、质保责任、禁止转包分包等内容;严禁签订无固定总价、无上限约定的开口合同。
第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委托第三方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辅助性服务的服务成果建立考核监督制度,进行服务成果验收,形成服务成果质量与资金支付挂钩机制,列入合同条款。辅助性费用支付前,必须完成成果核验:
1、设计、造价成果: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查。
2、监理、检测服务:提供完整全过程台账、现场记录、检测报告。
3、决算、审计服务:出具正式审核报告,误差率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
成果不合格、资料缺失、数据失真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暂缓支付服务费。
第十四条 达到支付节点的辅助性费用支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与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强化辅助性费用的内控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涵盖辅助性费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绩效监控、资金申请、决算审计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辅助性费用财政评审、资金拨付审核等环节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将辅助性费用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体绩效评价重要内容,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复评,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项目建立辅助性费用台账,将辅助性费用相关资料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协作机制工作要求,将辅助性服务费用支出管理情况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并对各级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违规情形处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1、超过本办法规定范围列支咨询服务费、虚列中介服务支出;
2、突破限额,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服务价格;
3、拆分合同规避政府采购、直接指定服务商、暗箱操作;
4、无完整服务成果违规拨付费用、与中介机构串通套取财政资金;
5、重复委托、人为增设冗余咨询事项,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6、隐瞒台账资料、拒不配合专项核查、整改拖延敷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