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关于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关于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推动水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结合扬州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扬州市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源头的独特区位,坚决扛起“一江清水向北送”的政治责任和生态担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夯实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规范价值实现流程,拓宽价值实现路径,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绿色动能,探索推动扬州市以水资源为主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让水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经济优势,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水利、共同参与治水的良好格局,为推动扬州市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夯实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
(一)深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纵深推动长江大保护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全面提升区域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山水工程”)建设质效。坚持系统观念,一体谋划统筹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现代化水网体系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幸福河湖建设、母亲河复苏等重点任务,分类落实“一山一策”“一河(湖)一策”差异化治理举措,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河道疏浚、岸线整治等治理工作,确保域内水系生态水量、水质等指标持续达标,不断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河湖生态服务功能,夯实优质水生态产品供给基底。(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内容均包括,不再单独列出)
(二)开展水生态产品摸底调查。有序开展水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逐步摸清全市各类水生态产品基本情况,建立扬州市水生态产品名录,推动将扬州特色水生态产品纳入《江苏省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水生态产品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掌握水生态产品数量、质量、功能等变化,滚动更新水生态产品台账。(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发改委、资规局、生态环境局)
(三)推进水生态产品确权登记。探索水生态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内容与行使方式。明确水生态产品涉及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权益归属,界定各类产权主体在水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活动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鼓励各地在符合现有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河湖岸线、塘坝水库、闸站、水利枢纽等水生态资源和重点水利工程等水生态产品确权登记。深化用水权改革,推动农业灌溉用水权等确权登记。推动水生态产品确权登记跨部门信息共享,夯实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产权基础。(责任部门:市资规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
三、强化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四)制定扬州市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编制适用于扬州地区的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明确产品分类、核算指标等关键内容和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等核算方式,提高全市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发改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局)
(五)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依据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充分利用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统计等部门数据,组织开展流域或特定地域单元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价值评估以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作为市场化交易的参考,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发改委、资规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
四、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六)探索推进资源权益交易。在保障用水需求和用水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地规范有序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以及支持农村塘坝用水权、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利风景区等水生态产品交易。探索开展水库、湿地、水土保持等碳汇交易,推动水资源权益与碳汇权益协同联动。聚焦现代化灌区建设、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探索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化。(责任部门:市水利局、发改委、资规局、生态环境局)
(七)积极推动水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动水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按照平等自愿、权责对等原则,协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规模,探索以资金、项目、人才培育、产业扶持等多种方式,开展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拓展市场化补偿路径,支持行政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购买水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水生态保护补偿。(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八)强化水生态保护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长江经济带、国家大运河文化带、淮河生态经济带、国家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重点任务,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统筹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幸福河湖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大运河扬州段保护治理等工程项目和古运河故道、古闸坝、古渡口码头、古灌区等水利历史遗存,与生态养殖、旅游、康养、研学、文化体验、水上运动等绿色产业融合发展,培育高品质涉水特色产品与文旅新业态,打造“运河风情游”“水乡休闲游”等“水生态+”特色品牌与标杆项目。探索WOD(水安全导向开发)模式,构建“水安全保障项目+良好生态+产业融合+一体化开发运营”闭环价值实现体系。(责任部门:市文广旅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体育局)
(九)创新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用水权、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水域开发经营权等水生态产品,依法依规创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探索“传统抵(质)押+生态权益增信”模式,并在融资成本、贷款期限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拓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融资渠道。(责任部门:金融监督局扬州分局、人行扬州市分行、市水利局)
五、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
(十)规范交易流程管理。推动水生态产品交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明确交易流程和各环节规范要求,统一交易规则。水生态产品出让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水生态产品基本信息、价值评估结果、可经营开发形式、经营主体条件及最低交易价格等信息。对依法依规获得水生态产品经营权的经营主体由出让方进行公示。水生态产品供需双方需签订交易协议或合同,明确生态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并报送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市数据局、水利局)
(十一)探索市场导向的水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评估结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本、后期管护费用、项目运营成本、市场供需关系、交易期限、支付方式、价格调整机制、区域发展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公开竞价、竞争性磋商、协商定价等方式,确定水生态产品交易或水生态保护补偿价格。(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十二)健全收益分配机制。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收益分配应兼顾项目投资方、运营主体、村集体、群众多方权益,体现收益反哺生态治理要求。涉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集体资产收益的,由村集体决定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升级、村民增收致富等。涉及个人资产收益的,足额兑付至产权所有人。(责任部门:市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
六、强化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牵头的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水利、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文广旅、农业农村、金融管理等部门间沟通协作与政策协同,加大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推进力度,推动优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落地见效。
(十四)健全配套制度。围绕调查监测、价值核算、确权评估、市场交易、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监督监管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工作机制,构建覆盖水生态产品全生命周期制度体系。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加强对水生态产品供给、价值核算、示范项目打造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建立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以财政资金为引领、社会资本与绿色金融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模式。
(十六)强化监督监管。加强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全过程监督监管,推动开发行为与生态保护形成正向互馈、良性循环。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水生态产品价值交易。建立年度综合评估机制,对因经营主体管护缺位、责任不落实等人为因素导致行洪功能受损、影响防洪安全以及造成原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行为,属地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生态安全隐患、拒不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或依据协议(合同)予以处理。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开展宣传推广,深入挖掘本地水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典型案例,通过政务平台、新闻媒体、基层宣讲等多种渠道,普及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要求和实践路径。持续增强全社会水生态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水生态修复、绿色产业发展,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群众参与、全民共享的治水兴水新格局。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对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