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升工程质量和建管水平,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实施中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监理,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承担监理责任,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不得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章 监理委托与监理机构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理确定监理服务价格、内容和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告知监理单位相应职责和工作要求。监理单位选聘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低于成本价格等方式恶性竞争。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5日内,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部,配备相应办公设备与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关键性工程单元、重要隐蔽工程单元的监理管控重点,报项目法人备案。监理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按项目总投资配足现场监理人员,人员资质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具体最低配置标准为: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不少于1名。
(二)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项目:监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不少于2名。
(三)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监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监理员不少于3名。
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有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监理员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第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在岗履职,确需离岗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书面报备;项目法人巡查发现监理人员无故脱岗的,及时告知监理部。监理人员可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履职考核参考依据。
总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监理例会等重要节点必须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开展巡视、旁站、验收等监理工作,监管范围平原区原则上不超过3000亩、丘陵山区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脱岗。监理单位按月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计划报项目法人备案,未经报备无故未按计划到岗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已明确具体监理人员的,到岗人员应与合同一致;合同未列明具体人员的,到岗人员应满足投标承诺及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无合理理由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监理单位须书面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应提前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并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能力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
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的监理人员更换比例超过50%,或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期过半前无合理理由更换的,认定为未按合同履行人员配置义务,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监理费用或解除合同。因突发疾病、离职、项目法人书面要求或个人申请且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等特殊情况的更换,不计入违约更换比例及扣减监理费用。
第三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十二条 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方案合规性、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与项目实际的匹配性;加强对安全要求大的建(构)筑物,如跨度较大的渡槽、农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需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若项目监理部违规审查通过方案、总监理工程师违规签发工程开工令,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扣减监理费用,约谈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部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材料供应商资质、进场材料(砂、碎石、水泥、砼、钢筋等)及合格证、构配件、安全防护设备、施工机械(振捣、排水、压实等设备)的核验,按规定开展见证、取样、送检等工作;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施工机械,一律不得进场使用,签发监理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负责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三检制”落实、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等准备工作,未达标不得开工。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复核内容包含道路、沟、渠、拦水坝等工程的轴线、高程、边界、立模、架线、弯道控制、开挖尺寸控制等,复核确认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须重新放线,未完成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划分工程单元,明确划分依据、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划分结果经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签字确认后报项目法人备案,作为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专业资质核定项目可结合对应专业规范补充完善。
关键性单元工程包括:道路路面与硬质路肩;灌排沟、渠底板砼浇筑和硬质边墙,跨度1.4米及以上的机械盖板,跨度3米及以上的渡槽,坝高1米及以上、坝长5米及以上的拦水坝主体砼浇筑。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包括:关键性单元工程对应的碎石垫层、灰土垫层等基础工程,渠系、坝体基础处理,地下灌排管网铺设,隐蔽式土方回填、防护工程地基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范围、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员,报项目法人备案;对专业资质核定项目,方案须结合专业规范补充关键工序的旁站要求。
旁站监理范围包括:所有关键性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施工全过程,钢筋绑扎、砼浇筑、机械盖板安装、坝体施工等核心工序,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举牌验收的关键环节。
旁站监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经授权的合格监理人员实施,如实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由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的旁站记录不得作为验收依据;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当每日开展现场巡视检查,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规范及批准的方案施工,是否严格落实“三检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开展平行检验,对砼配合比、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砼抗压强度、土方回填压实度等)等关键指标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项目监理部应配合做好关键环节分部分项工程举牌验收工作,验收影像资料与监理记录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开展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后组织隐蔽工程验收,重点核查是否严格按图施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完整性。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经所有参与方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专业资质核定项目的隐蔽工程验收按对应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复查标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报告项目法人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在停工整改的,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并签发复工通知,方可恢复施工。涉及重大质量隐患的,整改完成后须经项目法人核查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部应当监督指导施工单位按进度整理工程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可追溯;资料缺失或不合格、虚假编制资料的,不得进行对应工程的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监理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备案,保存期限不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工程资料包含:“三检制”记录、“联检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记录、砼配合比设计及检测资料、砂/碎石等原材料检测资料、施工影像资料、旁站监理记录、质量整改记录及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对工程完成量、质量、资料进行全面核查;进度不达标、资料不全、质量不合格、整改未落实的,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制度;监理单位在监理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拖欠工资或违规代发等线索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项目监理部在进度不达标、工程资料不全、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签署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签发支付证书的,认定为监理失职,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扣减费用;经查实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的,项目法人立即解除监理合同,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廉洁从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作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恪守廉洁从业准则,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施工单位互相勾结、弄虚作假、包庇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廉洁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惩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向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从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进行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一)超越资质范围或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执业、转让监理业务;聘用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业务;安排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范围从事监理执业活动。
(二)与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三)未按规定审查施工方案、核验材料质量、落实安全监理职责、实施监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但未及时向有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如实复核但签认工程量的。
(四)篡改、伪造监理资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利用执(从)业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串通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
(一)未按规定实施旁站、巡视或签署虚假监理记录的。
(二)串通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签发暂停令或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监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人员离职后,发现在岗期间违反规定造成较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较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的,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包括约谈责任人、扣减监理费用、限期整改等。对整改不到位、多次违约或造成轻微质量问题的,在属地农业农村系统内通报,记入信用评价;对造成较大质量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在后续项目建设中予以重点监管,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招投标违法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行业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冲突,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