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纵深推进强科技行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高效实施武威市科技计划,构建布局合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调控、引导,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发展活动及其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源宏观统筹,建立完善“发展目标牵引、重大任务带动、创新能力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出题,支持基础研究,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可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项目组织方式。

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化科技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间的协同联动,共同凝练科技需求、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涉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开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具体事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财政资金资助(A类)和自筹资金(B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B类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视情况组织,应严格控制项目数量,立项数量不超过当年A类项目总数。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类别)

第十一条  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一般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研发能级提升计划、民生科技和科学普及计划、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自筹经费项目计划(B类)等。同时,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增设若干专项。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产品研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或以企业创新联合体形式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引领性强、覆盖面广、集成度高的创新产品、成套设备和集成创新体系,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分为: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三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0—100万元。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20—50万元。

(三)重点研发计划。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以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目标,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科技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优势,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着力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难题,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发展新动能。重点研发计划分为: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三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围绕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动,以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中试以及规模化生产为重点,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五)研发能级提升计划。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为目标,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引导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20万元。

(六)民生科技和科学普及计划。围绕民生科技需求及科普发展需要,支持乡村振兴、教育、生态环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特色医药等民生领域开展适用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以及科普作品创作等。民生科技计划分为:社会发展专题、乡村振兴专题、科普发展专题三个专题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15万元。

(七)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计划。全面落实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部署,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人才支撑。科技人才和基础研究计划分科技创新团队重点研发专项、科技领军人才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青年科技基金、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技特派员专项六个专项进行组织。科技创新团队重点研发专项、科技领军人才重点研发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其他专项经费额度一般为2—5万元。

(八)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需求,面向市内外以科研项目“任务定榜、挂帅揭榜”“企业出榜、全国揭榜”组织方式,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坚行动。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按照不超过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10%—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自筹经费项目(B类)。充分调动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各方面创新创造活力,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县区科技局(教科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单位、高校院所、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是项目推荐单位,协同市科技局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评审(咨询)专家接受委托或邀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市级科技计划总体布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确定并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

(六)建设和管理武威市科技专家库、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促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执行落实;

(五)协助或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市级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

(二)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三)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四)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目标和任务;

(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或备案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验收结题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执行市级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

(二)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四)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或委托要求,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监督、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关工作;

(二)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管理队伍,保障项目管理工作开展;

(三)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等信息,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遵守客观、公平、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二)具备论证、咨询、评审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守咨询论证对象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咨询结果;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九条  发布通知(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重点及申报相关要求,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条  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指南)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一项目不得跨类别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依据项目推荐单位意见,受理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或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第二十三条  评审(咨询)论证。可采取会议评审(咨询)、网络评审(咨询)、答辩评审(咨询)、现场评审(咨询)等方式开展,同一类别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咨询)方法。定向委托的项目,应组织评审(咨询)专家开展可行性论证。评审(咨询)应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结合财政资金预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等,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五条  任务书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一般应在立项后60天内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降低申报指标。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一般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撤销立项。项目立项后,出现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违规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项目立项,按原渠道收回财政资金,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履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结题)、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任务目标,接受指导、检查,并做好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牵头单位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等;项目牵头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项目推荐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年度报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填报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时间不足半年的,可在下一年度上报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备案,调整事项涉及技术问题的,可组织评审(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一)项目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评审(咨询)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二)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机构改革、撤销或合并等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拟变更单位要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因人事变动不能继续组织项目实施的,由项目组成员协商后指定负责人,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依次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组成员因离职、人事变动等原因退出确需补充吸纳项目组人员的,可补充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依次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补充人员不得位列项目组前三位,不得突破原项目组成员总数;

(四)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确需申请延期的,需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申请,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对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拒不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或项目终止建议的,可由市科技局公告后作出终止项目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逾期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结题工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六)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清理项目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单位进行核查,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财政资金。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规定等予以惩戒。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题时限。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题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应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等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财政资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开展财务审计,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结合实际确定是否开展财务审计,不开展财务审计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经费决算报告;

(四)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题组织。项目验收(结题)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组织。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题)材料审查。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验收资料、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申请函,附验收资料。市科技局收到验收资料后,对验收资料开展评前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开展验收。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注明“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等字样及项目名称、立项编号等(英文标注为ThisresearchwassupportedbyWuwei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underGrantNo.XXX)。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结题)”。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验收(结题)结论。

第三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结题)或暂缓形成验收(结题)结论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结题),应终止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导致未通过项目验收(结题),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资金,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前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且超过实施期三分之二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结题)。

第四十一条  对验收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并加快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行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结题等环节)所需专家一般由5名及以上单数组成,财政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有1名财会领域专家。所需专家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采取随机抽取、指定、指定与随机抽取结合等方式从省市科技专家库选取,科技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需求时,可邀请行业部门、企业科技人员补充。实行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和验收(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评审论证和验收(结题)专家。评审(咨询)专家对项目评审(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根据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安排,或结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统筹结果应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各项目主管科室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归口领域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结题)、项目调整、年度报告、绩效评价、项目终止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强化项目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实施监管、审核把关、督促验收等职责,对履行项目推荐职责不认真、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申报及验收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督促项目验收不及时的,或存在所推荐项目因违规被终止、超期未验收结题等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推荐单位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4〕40号)予以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