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资监管机构,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委员会:

现将《甘肃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总工会

共青团甘肃省委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甘人社通〔2023〕3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鼓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为引领,甘肃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竞赛及群众性技能练兵比武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五条  竞赛应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企业、院校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竞赛应坚持简约、绿色、安全、特色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会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和竞赛成果转化。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竞赛工作,负责省级竞赛的备案和管理指导,负责甘肃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的管理。

第八条  竞赛实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协办单位等各方职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各项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工作职责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行为。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健全竞赛监管工作机制,在赛前及赛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以竞赛名义或在竞赛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竞赛体系

第十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按竞赛层次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职业技能竞赛。

    (一)省级竞赛。分为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

1.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举办,是省级竞赛的最高赛事,竞赛冠以“甘肃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名称,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同时承担国赛省选拔赛任务,赛项结合世赛、国赛和我省实际设置。

2.省级一类竞赛。竞赛工种为跨行业(系统)、跨区域的综合性竞赛或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一类赛)甘肃选拔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竞赛可冠以“甘肃省”“全省”竞赛名称。

3.省级二类竞赛。单一行业(企业)赛或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赛)甘肃选拔赛、各市(州)举办的综合性竞赛为二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各市(州)及大型企业集团可申请主办或承办二类竞赛。竞赛可冠以“甘肃省XX行业”竞赛名称。

除以上比赛外,其他比赛不得冠以“甘肃省”或“全省”竞赛名称。

(二)市级竞赛。指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参照省级二类赛管理。

(三)县级竞赛。指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县级竞赛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统筹管理,原则上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事项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竞赛主办单位原则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和省级以上部门(含)竞赛工作安排,每年度12月底前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年度竞赛计划,明确竞赛项目、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等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项,综合确定年度省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竞赛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县级竞赛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组织竞赛的经验;

    (三)具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进行申报时提供申办报告、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竞赛原则上应于启动前1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由竞赛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确认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计划。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取消、变更或者延期举办的,应按照程序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的,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申报的竞赛,不纳入竞赛管理。备案机关要加强对竞赛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等。

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变更取消赛事或逾期提交竞赛总结的,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省级竞赛计划申报不予受理,已产生的结果不予认可。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竞赛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竞赛技术文件;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负责竞赛裁判员培训、说明会组织、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赛事成果转化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竞赛仲裁工作等。

第十八条  竞赛技术标准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参照世赛和国赛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省级竞赛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包含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和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参赛选手公布,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提前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市级竞赛、县级竞赛原则上应按照四级/中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

第十九条  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竞赛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等不得参与竞赛命题工作。竞赛试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省级竞赛一般可分为预选赛、选拔赛和决赛三阶段。市级竞赛一般可分为预选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举办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并根据竞赛需要成立技术、宣传、监督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竞赛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竞赛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并根据竞赛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准备、交通食宿、安全保障及其他必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负责监督竞赛规范实施和裁判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出现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应立即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专家、裁判、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原则:

(一)甘肃省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对标世赛、国赛,结合我省实际设置竞赛项目。

(二)省级一类竞赛:应选择覆盖面广、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影响力大、与本地经济社会联系密切的职业(工种)作为竞赛项目,注重面向新职业、新技能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员以及就业重点群体和社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省级选拔赛竞赛项目设置根据国家部委赛事方案执行。

(三)省级二类竞赛:应选择本行业(系统)、本市(区)内影响较大、行业属性较强、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申报年度二类竞赛的竞赛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企业集团原则上不超过3个。对技术技能人才密集的重点行业,申报项目数量可根据实际统筹调整,原则上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五条 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规定的参赛年龄、职业(工种)等条件要求,具体根据赛事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赛裁判员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国家职业分类中设立不足10年的新职业(工种)或新增赛项,可由竞赛组委会提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适当放宽;

(二)一般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根据赛项需要征集组建裁判员专家库,提出裁判长、裁判员建议人选,由组委会颁发聘书。各竞赛项目实行裁判长负责制。各竞赛项目裁判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根据赛项需求确定。竞赛裁判员应优先聘请已取得裁判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在指导老师中选拔担任(不得参与本人指导选手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一般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环节,开闭幕式应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办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高技能人才交流等配套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宣传推广力度,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弘扬高技能人才的优秀业绩,努力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竞赛集训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省级集训主要针对世赛、国赛赛项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省级集训工作。各选手所在单位分别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充分发挥竞赛集训基地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赛项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专家、教练、选手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章经费筹集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通过多渠道进行筹集。对承办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的办赛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资金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安排的竞赛经费和其他主办单位筹集的竞赛经费中解决。

第三十五条省级竞赛的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该赛项决赛选手数量的1/2,具体根据赛事方案执行。对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三十六条  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第1名且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地总工会或者企业工会择优推荐参评“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教师按程序申报甘肃省“园丁奖”。

第三十七条  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前3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评为“甘肃省技术能手”,其余获得优胜奖的选手评为“甘肃省技术标兵”。各赛项第1名的选手,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如已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不再重复晋升);第2—3名的选手,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破格晋升为技师,如已获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则晋升为高级技师;其余获奖选手晋升一个职业技能等级,最高为高级工。以上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获奖选手,晋升为中级工。对不设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职业,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晋升到此工种的最高级别。对各赛项前3名获奖选手的指导老师,晋升高一级的职业技能等级,最高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八条  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第1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评为“甘肃省技术能手”,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如已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不再重复晋升);各赛项第2—3名的选手,评为“甘肃省技术标兵”,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破格晋升为技师,如已获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则晋升为高级技师;其余获奖选手,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合格者晋升一个职业资格等级,最高为高级工。以上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选手,晋升为初级工。对不设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职业,符合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晋升到此工种的最高级别。对各赛项前3名获奖选手的指导老师,晋升高一级的职业技能等级,最高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九条  获得省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各赛项获得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安排的竞赛经费和其他主办单位筹集的竞赛经费中解决。奖金标准为税前金额,发放时按规定扣缴税款。

第四十条  省级二类竞赛各赛项第1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评为“甘肃省技术能手”,第2—3名的选手,评为“甘肃省技术标兵”。各赛项获奖选手晋升高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前3名选手最高晋升为技师,其余获奖选手最高晋升为高级工。以上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选手,晋升为初级工。

第四十一条  对参加竞赛的获奖选手,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由竞赛主办单位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在竞赛结束60日之内提出申请,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  鼓励各主办单位结合竞赛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获奖选手和教练团队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并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已达到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不再晋升等级,按前款规定给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四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竞赛期间各项安全防控预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做好物资、食宿、医疗保障及开闭幕式场地、办赛场地的通风、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竞赛场地附近设置医疗救护站,提供医疗救助保障。

第四十六条  根据竞赛项目安全要点,划分竞赛区域、观摩区域、治安缓冲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配备与赛场安全工作相关的专职安全保障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各行业(系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现行的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