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规〔2026〕007—市政办007
咸政办发〔202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3日
咸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经营者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网约车行业协同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交通运输、发改、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信访、网信、工会等市级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需要,加强对网约车有关经营行为的协同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网约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其他有关市级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四)、第(五)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网约车经营者考核评价制度,网约车经营者出现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退出经营时,应当完成乘客订单善后处理、驾驶员薪酬结清、车辆营运资质注销等相关工作,确保退出过程平稳有序,不得损害乘客、驾驶员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在本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三)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五)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
(六)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
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承诺书;
(四)车辆信息相关资料。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八条依据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在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申请人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以及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网约车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注册的网约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参加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年龄在63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驾驶员或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根据市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并结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直接从事营运服务或者接入聚合平台从事营运服务均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经营者、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其APP显著位置,真实、全面地向乘客公开服务内容、价格、计价方法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的许可资质等信息。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在APP客户端公布;每次订单完成后,在APP驾驶员端列明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实际收入、抽成等信息。
聚合平台要督促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落实相关服务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规定如实记录相关数据,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全量、实时传输至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承担驾驶员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配备客服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失物查询、咨询等事项以及驾驶员申诉;接到投诉或申诉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且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情况;
(七)保持经营规则连贯性,不得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等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强制驾驶员接受“一口价”订单等;调整价格的,应当提前7日向驾驶员和社会公布方案;
(八)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九)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十)督促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开展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服务合作关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取得相应的网约车许可;
(二)要在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经营者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
(三)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平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五)要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网约车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排除或限制乘客约车选择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确保运营监管设备完好,并在运营服务中按照规定使用;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七)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八)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应当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经营者;
(九)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六)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二条从事运营的网约车经营者、聚合平台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均应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如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营运轨迹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规范、品牌建设成效显著、文明服务水平优异的网约车经营平台,以及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纳入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工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发改、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和有关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不属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凡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整合供需信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上限,或每日接单超过4次,均属于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级对网约车经营服务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根据《咸阳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