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市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0日

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抓项目、抓高质量项目”要求,持续健全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更加有力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等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产出效益好、要素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质效优先,协同联动、重点保障”原则,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综合统筹、协调服务,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科学确定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六张网”规划建设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制造业、服务业、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重大项目;

(四)社会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五)国、省在广元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牵引性项目。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依托广元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广元项目通),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实行分类入库、滚动实施,原则上在库内接续转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应符合国、省重大战略和我市发展战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已列入国家、省级各类规划和市级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项目,以及已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谋划储备项目。

(二)加快前期项目是指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拟于1至3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申报时原则上应完成立项,需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除外。

(三)建设实施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应于当年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能源、交通、水利、技改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上年度的建设实施项目,除已竣工投用或终止建设外,结转至本年度。

(四)竣工投用项目是指当年建成,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应于当年尽快建成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竣(交)工条件,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上年度项目如需转化、结转纳入本年度市重点项目,应按要求接续申报。

(一)项目进入储备库。谋划储备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入库、行业审核把关”。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并做好入库工作,县(区)本级项目由县(区)负责项目入库,市本级项目及跨县(区)项目由市级责任部门负责入库。谋划储备项目条件成熟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纳入储备库管理。

(二)组织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省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确定具体申报条件。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项目申报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县(区)负责申报本辖区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市本级和跨县(区)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申报项目的实施要落实好资金来源,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筛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会商初审,征求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市领导等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审核筛选后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四)名单印发实施。建设实施、竣工投用批次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加快前期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进行评估调整:

(一)对当前阶段工作推进顺利,需提前向下一阶段转化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调整。

(二)对因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难以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调出名单。

(三)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四)调整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年度计划形象进度、实施时间以及项目业主、项目责任单位等要素。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优先考虑单体项目纳入,一般不打捆打包。对在一定区域范围〔含跨县(区)〕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城市更新、“一老一小”、粮食仓储建设等领域,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打捆打包申报。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较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依法依规推行代建制。提倡项目业主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规范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鼓励在市重点项目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对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环节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市国际铁路港管委会作为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主体,围绕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阶段,组织、督促做好市重点项目策划招引、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成投运、培优育强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将项目实施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级分类统筹开展项目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协调督促。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共享、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等创新举措完善市重点项目资金、用地、用林、用能、环保等要素保障,以及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措施,对市重点项目合理要素需求重点保障。统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市重点项目统计入库的业务指导工作。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单一追求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着力提升项目质量效益,确保市重点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和承载能力。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投资管理,督促指导项目业主规范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加强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保障合理工期和安全环保投入,保证项目合规可行、顺利实施。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项目储备熟化机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等围绕国家和省、市各类规划,持续谋划生成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紧扣规划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建设时序等,督促推动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在库更新进展情况,成熟一批、转化一批。谋划储备、加快前期项目入库3年后,仍未向下一阶段转化的,原则上自动退库。

第十六条  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等聚焦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强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引洽谈和推进实施。市、县(区)经济合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实施。项目签约后,经济合作部门及时组织推进和遴选,纳入广元项目通管理;符合条件的逐步进入储备库,条件成熟时按规定申报为市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特别是符合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签约项目,由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增列为市重点项目或市加快前期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产业项目培优育强服务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竣工投用的产业项目开展项目运行、投产纳税、升规入统等跟踪监测服务;制定稳产达产增产措施,推动项目早达产早见效;支持企业持续扩大投资,有序推进提升产能、转型升级,培育实施一批能够提升行业地位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项目监测督导机制。项目业主通过广元项目通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项目管理主体加强信息审核把关,对项目推进状态、迟滞风险实行在线监测预警。市发展改革委按月调度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形成月报,报市委、市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服务,促进项目规范有序加快实施。

第十九条  完善市级重点推进项目调度机制。明确市级重点推进项目的牵头市领导、负责联系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市委、市政府提级调度管理,整合工作力量和要素资源高位推动、重点保障项目推进实施,协调督促项目加快建设。

第二十条  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广元项目通,定期收集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分转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办理,属于县(区)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级解决;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级行业部门牵头解决;跨部门、跨县(区)的困难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完善线性基础设施交叉跨(穿)越协调机制。市重点项目跨(穿)越或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水利、航道等设施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跨(穿)越工程行业间综合协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和广元市国际铁路港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做好跨(穿)越工程方案审批(核)和综合协调的服务工作。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完善市重点项目现场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推进,落实抓项目促投资相关工作机制,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加强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加市加快前期重点项目经费投入,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加快前期重点项目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前期要件办理工作。同时,要加大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争取力度。

第二十七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业主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市重点项目。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完善市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机制,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定期发布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卡点堵点问题,保障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项目业主、金融机构等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融资对接服务质效。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奖补政策力度,积极引导“险资入广”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驻广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争取省行加大对广元信贷投放规模和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市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国资监管机构配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第二十八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全力保障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和土地报批工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合理需要。支持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市重点项目所使用增量空间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核算保障。推行市重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核审批,逐一配备“用地保姆”,“一对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待组卷上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审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

市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市级全额保障,不足部分积极向上级争取。支持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油气管线等领域市重点项目申报列为省重点项目,争取省级全额保障使用林地指标;列为省重点项目后,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明确分期、分段建设的,可以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其中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含授权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可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同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九条  强化市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动态管理,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清单式”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提前介入、推动快速审批。支持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保障市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县(区)总量指标不足的,可按程序申请省级或市级统筹调剂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新增排放量小的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对进入省重点项目名单的市重点项目,支持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保障类工程项目清单,在满足绿色施工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工。

第三十条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审查中综合评价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情况,提高能耗指标配置效率,充分保障市重点项目能耗空间需求。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市重点项目,除“两高”项目外,节能审查时能耗替代量积极申请省级统筹支持。依据用电报装申请,制定市重点项目涉及接电服务项目清单,主动对接用电需求,精简用电业务办理流程,确保快办电、早送电。

第三十一条  优化市重点项目涉水审批事项服务管理。审批制管理的市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提前介入,强化方案编审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承诺制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涉河建设项目,取消县(区)初审要求。审批权限在市级的取水许可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容缺受理、即报即审、限时办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其他涉水审批事项开展并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强化广元项目通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加强与广元项目通横向联通,优化完善本部门项目库和业务平台,推动项目立项、用地、用能、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统计、税收等全生命周期数据交换共享。推动县(区)加强与广元项目通纵向对接,促进三级项目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项目服务管理应用场景。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把县(区)市重点项目实施成效纳入“拼经济、比发展”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在财政激励约束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激励约束,并积极支持市重点项目实施成效明显的县(区)争取省级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结合各级各部门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等予以表扬。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