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起草了《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至11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周婧,联系电话:0571-87058454,电子邮箱:29542564@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23日
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指导地方规范资金使用。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建议;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分配建议;负责向商务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对市县商务部门业务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在资金申报、审核,项目储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储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增强外经贸发展动能。围绕跨境电商、海外仓、贸易投资一体化、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等重点方向,支持培育一批投资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
2.夯实外经贸发展基础。引导地方统筹开展外经贸支持事项,通过支持参展办展、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等方式,培育提升外经贸主体竞争能力,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着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
3.提升外经贸发展韧性。支持相关地方有序完成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组织实施进口贴息政策,支持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4.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工作。
5.支持范围将根据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六)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1.项目法分配。由财政部、商务部以项目法下达我省用于支持政策性事项及重点项目的资金。
其他项目法下达的资金,由商务厅分别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文件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等。其中: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地区。
2.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对于兼顾引导和需要各地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七)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市县及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及相关开放载体、公共服务平台等。
(八)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不得挤占和挪用外经贸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支持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及财政部、商务部明确的外经贸发展资金负面事项,不得用于“购买”进出口、外资等数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对于需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等,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支持重点和内容,原则上于上年度10月底前、当年度4月前底分两次组织开展当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及报送,特别是要加强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收汇、用工、生产经营场所的前置性审核,避免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省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审核合格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十一)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省商务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会同省商务厅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同步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市县财政、商务部门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于因素法下达资金,尽快明确分配方案,分配、拨付资金;对于项目法下达资金,要做好项目验收,尽快拨付资金,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十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
(十三)市县商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十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十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24〕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