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滨市场监管规〔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结合新区经营主体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24年12月6日实施。根据《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对《若干规定》进行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的

   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若干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协调性和绩效性等进行评估,通过综合评价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对文件是否继续施行进行研判。

   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以下三点:

   (一)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及绩效性为评估内容,对《若干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评估《若干规定》相关要求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三)通过评估总结《若干规定》实施的可行性,对《若干规定》提出科学、全面的评估结论。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根据《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法性评估

   《若干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

   《若干规定》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制定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3.协调性评估

   《若干规定》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4.操作性评估

   《若干规定》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规范性评估

   《若干规定》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有效实施。

   6.绩效性评估

   《若干规定》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二)评估人员

   新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若干规定》的后评估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后评估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标准、评估方式和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三)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为滨海新区辖区内。

   (四)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自9月中旬至10月下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9月中旬)

   成立《若干规定》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

   2.实施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2026年9月21日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9月20日向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意见,广泛收集《若干规定》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后评估小组组织召开局内研讨会,调研《若干规定》施行中产生的问题。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

   3.报告形成阶段(10月下旬)

   《若干规定》后评估工作小组汇总前期征求意见及调研成果,撰写后评估报告稿。经后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后评估报告。

   三、征集意见情况

   1.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2.相关单位意见:书面征求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意见,收到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共1条,表示运行正常。

   四、评估结果

   在经过各方面评估工作后,现将《若干规定》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1.法律依据充分

   《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制定,核心条款与上位法相契合;第二条将登记机关确定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规定,未突破法定权限;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的规定一致,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第八条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规定与《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规定一致。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致。

   2.未超越法定职责

   《若干规定》规范的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

   3.无违法设定行为

   《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超登记、公示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该规定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一致。

   《若干规定》未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条款。未提及登记收费事项。《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规范登记程序,未减损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也未增加其法定义务。

   (二)合理性评估

   2024年5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的重点任务”。

   2024年5月11日,市市场监管委党组印发2024年市场监管“五大工程”实施方案,其中的《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试点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若干规定》出台前,全市范围内缺乏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有关的制度规范。出台《若干规定》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为了更好地保障经营主体办事创业和自主经营的权益所进行的一次自主探索与改革,是落实好《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重点改革任务的具体行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增强企业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三)协调性评估

   《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在登记规则和实践操作中呈现“同源分流”的特征,既遵循统一的登记管理模式,又在经营范围登记模式上形成差异互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适用于一般经营主体,《若干规定》旨在发挥经营范围规范化优势,是在处理经营范围普遍性和特殊性上面做的一次探索,应用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模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实现一般经营范围自主上报,免审批、无需换照,特色经营项目也可自主展示,充分展示企业特色经营项目。二者不存在冲突。同时,《若干规定》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及内部制度衔接性方面表现优异,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为全国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践样本。

   (四)操作性评估

   《若干规定》明确了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的登记管理模式和适用对象,明确企业仅需将许可项目及主要经营项目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通过自主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大幅降低企业频繁变更经营范围、频繁换照的人力物力成本。

   优化照面记载方式,经营范围将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既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全面展示企业经营范围,又可以避免有关部门以营业执照登记相关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办理涉企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经营范围将不再登记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事项,仅登记主营项目及许可经营项目,且支持创新特色项目展示,给予企业自主权利,尊重企业营业自由。

   故,《若干规定》在具体可行以及操作效能方面表现出显著优势。

   (五)规范性评估

   《若干规定》整体框架完整,全文共十一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登记经营范围规范、利用信息化技术获取途径、特色经营项目创新举措、有关政策衔接模式、文件有效期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规范,未影响文件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评估

   《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滨海新区应用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模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562户,为经营主体寻找发展新赛道新空间提供更多便利,有效降低登记频次,激发创业活力。

   五、后评估结论

   从评估情况来看,《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以来,制度措施切实可行,目标完成情况良好,社会认可度高,重点任务取得显著进展,对滨海新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是一项效益良好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