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构建科学、高效、规范、诚信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2日 

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构建科学、高效、规范、诚信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体制改革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支持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和科技监督等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系统设计、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类型和组织方式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坚持需求、问题、目标和绩效导向,按照分类布局、公开申报、全链协同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设立以下计划类别:

 (一)“揭榜挂帅”制项目。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科学难题,以“榜单”形式发布企业技术需求,面向市内外高校院所、企业揭榜申报。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重点行业关键问题,一体化全链条布局重大、重点、一般、人才等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三)成果转化计划。完善成果产业化体系,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实施技术革新、科技成果熟化与工程化等项目。

 (四)平台载体支持计划。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支持“科创飞地”、新型研发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等建设。

 (五)“科技+”计划。围绕解决特定行业的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科技赋能协同推动行业发展和治理迈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构建多元化、全链条式“科技+”生态发展格局。

 (六)管理科学计划。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需求,开展分析与对策研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布局提供具有前瞻性、指导性、操作性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结合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团队),不断完善“揭榜挂帅”等新型组织方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和有组织的转化。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经费预算建议。

 (二)推进有组织科研,谋划创新平台和科技项目布局,编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指南。

 (三)委托并指导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推动成果转化和信息共享。

 (五)开展项目监督,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条服务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委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协助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做好项目评审(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统计和评审(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档案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完成市科技局委托交办的其他项目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是各部门、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市直(驻市)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动员、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项目。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者撤销等建议,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四)积极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研诚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需调整或终止的事项。

 (四)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配合开展中期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推动监督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要求完成项目年度报告、科技报告、成果登记,配合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四)自觉接受科技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咨询专家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认真遵守评审专家回避制度等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采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常态化征集指南机制,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分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强度、方式及申报条件等。

 第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赣州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因不可抗力无法线上办理的,按申报通知线下受理并做好全流程归档。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注册满1年。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牵头和参与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家。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年龄等符合指南要求,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指南要求,通过市科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择优推荐项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查重机制,通过市科管系统检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5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第五章评审立项

 第二十一条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必要时采取多轮次、多种方式评审。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托市科管系统实行全过程存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市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综合项目评审结果、科研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拟立项项目需经相关程序报批和审定。

 第二十五条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立项经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无异议的,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并下达签订任务书通知。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签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科管系统完成任务书的审核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项目。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必要时由市科技局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实施过程评估制度。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及特点,可采用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等方式开展过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项目存续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任务目标无法达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并提交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说明材料,市科技局组织核查后作出终止决定。对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予以免责;不符合的,依规进行信用管理,视情况采取惩戒措施。终止项目按相关规定退回财政资金。因项目承担方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目标无法按期达成,或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科技局可提出终止项目。

第七章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综合绩效评价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市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考察方式,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评价方式。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按终止处理。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已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为通过。

 (二)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经费存在截留及违规使用的项目为不通过;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为不通过。

 (三)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但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项目为结题。

 若专家组认为项目承担单位需补充材料,可暂缓作出评价结论。项目承担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并由同组专家再次审核后作出评价结论。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仍未达到通过标准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五条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宽容失败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三十八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经专家核算后对判定需清缴的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剩余财政资金不予拨付,并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采取惩戒措施和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异议处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如发现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异议材料,并附上确切证据或线索证明评价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对受理后的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赣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科技局设立的赣南科学院专项项目和其他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2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