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档案“应收尽收”的管理要求,守护城市安全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暂缺非核心要件的历史遗留项目工程档案实行容缺接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聚焦历史,务求实效
重点解决历史遗留建设工程档案移交问题,对暂缺非核心要件的档案材料,在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明确补交时限的前提下,予以先行接收,切实提高档案接收率。
(二)承诺补缺,动态管理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缺失材料的补交时限及相应责任,城建档案机构加强跟踪督促,形成“申请—接收—补交”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依法依规,容缺有度
容缺接收不免除建设单位依法移交完整档案的法定义务。
二、适用范围及接收标准
(一)适用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阶段验收的项目以最后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
(二)必备材料
依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北京市地方标准,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的必备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各专业竣工图(应与各专项验收申报的竣工图一致)。
5.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申请书。
6.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
7.工程竣工测量资料(仅限地下管线工程)。
(三)除前款所列必备材料外,其他材料暂缺的,可对该项目予以容缺接收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申请书》(附件1)。
(二)档案整理立卷并移交
建设单位完成档案整理立卷后,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附件2),明确缺失文件材料的具体内容、补齐时限及相应责任。档案整理立卷应依据《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立卷标准》(附件3)执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及《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申请书》应归入“基建文件”。
(三)补交缺失材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完成缺失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及补交,并提交补交说明材料。城建档案机构应对补交的文件材料单独组卷,保持工程名称与首次移交时一致,单独编制档号并与原档号建立关联关系,不与首次接收的档案并卷。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保障,深化政策宣贯培训。市区城建档案机构应配齐配强档案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接收工作,并加强逐级把关。市城建档案馆牵头负责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现行分工协同推进,细化培训安排,确保经办人员全面掌握容缺接收的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为政策规范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档案接收管理。城建档案机构应引导和鼓励建设单位优先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做好归档移交工作。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完全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城建档案机构应严格依照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开展档案接收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容缺接收范围或降低接收标准。
加强督办跟踪,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城建档案机构应加强对承诺补交事项的督办跟踪。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收集各区容缺接收办理情况,并对容缺接收标准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措施,为档案接收工作高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信用监管手段。依托专项台账做好日常督办提醒,采取“预警提醒—约谈整改—信用归集—行业惩戒”的递进式处置方式。逾期拒不履约、报送虚假材料的,将限制该单位城建档案容缺、承诺类业务办理权限,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信用约束保障容缺接收机制规范有序运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申请书(试用版).pdf
附件2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pdf
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容缺接收立卷标准.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