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6〕21号)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市医保局起草《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csylbzj@yichang.gov.cn;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地址:宜昌市云集路6号,邮编443000)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1月23日。

附件:1.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保障宜昌市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6〕21号)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口结构特点及医疗保障工作现状,我们组织起草了《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实施细则》严格遵循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起草: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医保函〔2025〕300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6〕21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章四十条,包括总则、参保筹资、待遇保障、失能评估、服务管理、经办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实施细则》制定政策依据,确立了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

2027年X月起,制度覆盖就业人群,2028年1月起,制度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人群。

(二)参保筹资

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文件明确我市长护险参保范围、资金筹集、筹资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参保范围,涵盖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资金筹集,长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集,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率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细化了不同参保群体的缴费标准、费率分担方式和缴费方式: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5%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缴费。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筹资标准参保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基数保持一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4.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参加长护险。长护险缴费基数为其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3%。

5.未就业城乡居民。2028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其中,2030年费率为0.22%,2032年费率为0.3%)。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筹集,筹资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共同分担。

6.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地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90%比例资助低保对象、按50%比例资助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与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标准保持一致。

7.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按规定享受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

(三)待遇保障

根据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了待遇享受条件,制定了不同参保群体的待遇标准:

1.待遇享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且长期持续处于失能状态(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纳入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长护险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2.待遇保障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统一的服务项目目录和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参保群体(职工、居民)在不同护理类型下的基金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建立连续参保、待遇等待期等激励约束机制。

(四)评估管理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通过失能等级评估并达到重度失能等级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

(五)服务管理

长护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合理规划统筹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配置,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申请、考核、退出等机制。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体系,长护险经办实行护理服务地管理,执行国家、省长护险经办规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经办管理,相关费用依据协议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

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落实国家、省关于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等相关规定。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使用全国长护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定点护理机构和评估机构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互通。

(七)支付管理

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

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随着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根据国家、省要求对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八)基金管理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等。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九)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基金使用管理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

(十)附则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失能评估、服务管理、经办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等具体规定及措施。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及市政策执行,不得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按照省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要求,《实施细则》将各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实现参保全覆盖。筹资标准严格遵循省级基准要求,结合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细化了不同群体的费率分担方式和过渡政策,其中未就业人员费率5年过渡至0.3%,既保障了制度起步阶段的可操作性,也确保了基金中长期可持续。同时,对困难人群实行分类资助,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和兜底性。

(二)关于新旧制度衔接过渡的制度安排

1.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纳入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长护险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2.本制度实施前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职工长护险试点累计结余基金并入市级长护险基金专户,纳入基金统一管理。

3.关于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

长护险制度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细则》中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数据共享内容,将医保、财政、民政、卫健、人社、金融监管、税务、农业农村、残联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服务,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定点机构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旨在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和失能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附件2

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6〕21号)要求,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全市范围内政策制度、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2027年X月起,制度覆盖就业人群,2028年1月起,制度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人群。

第二章参保筹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

第五条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集。单位职工应参加长护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构成,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

第六条长护险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长护险基准率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15%缴纳;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0.15%缴纳。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护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费率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以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当年退休人员,以退休当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5%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参保缴费。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筹资标准参保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基数保持一致,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政策参保缴费。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参加长护险。长护险缴费基数为其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3%。

(五)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3%,以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筹集,筹资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共同分担,其中,政府补助由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028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其中,2030年费率为0.22%,2032年费率为0.3%)。

(六)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地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90%比例资助低保对象、按50%比例资助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与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标准保持一致。

(七)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按规定享受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

第三章待遇保障

第七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长期持续处于失能状态(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纳入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长护险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八条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支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一)就业人员(含单位职工、退休人员、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基金对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分别按65%、70%、75%的比例予以支付。

(二)未就业城乡居民。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基金对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分别按45%、50%、55%的比例予以支付。

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或者居家护理服务。根据失能等级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具体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护险基金运行状况、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九条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以下护理服务方式:

(一)机构护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条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执行。在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时,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长护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6个月固定等待期,每多断缴1年,增加1个月等待期,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支持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高龄老年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第四章失能评估

第十四条失能等级评估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估标准、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有效期内评估结果省内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评估力量,鼓励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探索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失能等级评估费应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评估经营成本、评估市场规模、失能评估资源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申请且通过评估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全额支付;未通过评估的评估服务费,由个人全额承担;按制度要求开展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全额支付。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时,评估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服务费,由个人承担;经复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服务费,费用由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评估有效期届满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需要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长护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合理规划统筹区域内定点服务机构配置,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护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申请、考核、退出等机制。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六章经办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体系,长护险经办实行护理服务地管理,执行国家、省长护险经办规程。

第二十四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在坚持医保部门为主导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经办管理,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

第二十六条落实国家、省关于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等相关规定。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使用全国长护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定点护理机构和评估机构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信息平台互通。

第七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随着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根据国家、省要求对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探索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基金按规定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等。

第三十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长护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实施前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职工长护险试点累计结余基金并入市级长护险基金专户,纳入基金统一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基金使用管理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

第三十四条加大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处力度,完善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

第三十六条建立投诉举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压实协议管理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常态化开展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及护理人员服务协议履约巡查。完善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数字赋能,构建覆盖申报、评估、服务、结算、监督、统计全流程的智能化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护险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长护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制定政策标准,监督管理基金运行和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预决算管理,落实各项补助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身份认定工作,对提供长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做好补贴制度的衔接,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长期照护师等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鼓励、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监督。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税务部门建立完善征缴机制,及时足额征收保费,优化缴费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残联协同负责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长护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参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引导规范发展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第三十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护险制度运行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失能评估、服务管理、经办管理、支付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及措施。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长护险实施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一制度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施行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有关长护险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