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枣庄市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现就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办法》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出现通过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中心虽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欠缺相关骗提、骗贷行为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缴存人本人及协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亟待制定一部统一、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专项处理办法。
(二)出台《办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之一便是“依法依规”,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的认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对实施骗提骗贷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施信用信息共享。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二)第二章 行为的认定。详细界定了骗提、骗贷行为的具体情形。主要类型为通过利用虚假材料及信息、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方式实施的各种行为。
(三)第三章 处理程序。规定了发现疑似行为线索的立案调查取证程序,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保障程序公正。
(四)第四章 处理决定。规定了对确认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措施。
(五)第五章 监管。规定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业务岗位责任机制和内部稽核机制、业务协查机制以及业务审核机制,积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强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纪违法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并为了方便具体操作,赋予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次政策发布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热点问答
(一)缴存人哪些行为认定为骗提、骗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提行为:
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材料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医疗费用发票等票据材料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转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医院疾病诊断(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通过虚构房屋装修合同或虚开装修发票,或利用虚假的房屋装修合同或虚假的装修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虚开物业费发票、利用虚假的物业费发票、提供虚假不实的房屋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7)其他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购房自住、租赁自住等意向,通过签订虚假意愿的合同、制造资金流水、真实过户等形式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成功后12个月内将所购房产再次交易(归还)或将租金归还的行为。呈现了“购房-提取公积金-再交易卖出”的过桥式交易提取;
(2)中介机构或个人串联多地缴存职工,提供或者组织他人提供商品房和购房交易资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代办住房交易或公积金提取手续,以手续费名义扣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4.申请人、提取要件所有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信用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
6.经相关部门审查,提取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
7.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退回提取资金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
8.其他违反国家、山东省及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与房屋相关的消费行为提取或者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经相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方共同认定的违法违规提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骗贷行为:
1.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的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婚姻关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信息;
(2)利用虚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使用、住房套数信息;
(3)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
(4)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权属证书(证明);
(5)利用虚假的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票据;
(6)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流水证明、贷款还款明细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重大灾害证明、委托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7)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材料;
(8)以挂靠代缴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9)突击提高缴存基数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又无故调低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
(10)其他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
2.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无真实的购房自住等意向,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或者组织他人提供商品房,通过签订虚假意愿的合同、虚高购房交易价格、真实过户等形式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其他通过虚构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3)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的;
(4)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期限或贷款额度超出政策规定,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视同骗贷;
(5)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需结清贷款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结清后仍拒不结清的,视同骗贷;
(6)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本省及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二)对缴存人的骗提骗贷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存在骗提骗贷行为的,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款、开展信用评价、按规定共享失信信息和向缴存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和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等一项或多项处理决定。
(三)市公积金中心是否授权或与中介机构及个人合作代办提取贷款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从未授权或与中介机构及个人合作代办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业务均不收取费用,凡是以代办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以此要求支付费用的,均属虚假宣传,广大缴存人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请勿信谣传谣。
(四)《办法》是否适用于线上渠道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办法》规定的骗提骗贷情形认定,适用于缴存人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的提取和贷款业务,线上提供的业务材料,从实物变为电子影像,所记载的要素和对应的审核要点未发生实质改变,不会影响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