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人社工作机构、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苏相合作区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财政保障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二、关于紧缺型技能人才培训
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组织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关于补贴资金保障
就业技能培训、紧缺型技能人才培训(个人一级、二级)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紧缺型技能人才培训(备案企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镇级承担部分纳入财力结算。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